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第8号)等相关规定,我委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确定并委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吉林分所对被监审单位2018年城区管道燃气配气进行了独立的专项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在专项审计的基础上我委实施了成本监审。成本监审对象包括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和长春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对企业配气成本进行审核、归集、调整,核定单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如下:
一、定价总成本
长春市城区
管道燃气配气总成本由运行维护费、折旧及摊销费用构成。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城区管道燃气配气总成本申报数为426,828,819.78元,核减数为18,428,640.36元,核定数为408,400,179.42元;长春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城区管道燃气配气总成本申报数为271,875,565.63元,核减数为28,330,806.24 元,核定数为243,544,759.39元。核减的主要项目包括超过规定比例的社会保障金、长春市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成本、有财政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及与配气业务无关的成本费用。管网折旧年限按规定标准30年计提。
二、核定后销气量
核定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销气量为319,829,098.10立方米;长春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销气量为261,409,505.75立方米。
三、单位定价成本
核定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定价成本为1.28元/立方米;长春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定价成本为0.93元/立方米。
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今日起公开长春市城区燃气
配气成本监审结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咨询电话: 88968385 、 88777189。公示时间为2019年7月3日—7月17日。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