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发改价费字﹝2019﹞424号
江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发改委,各供热企业:
根据《关于调整全市供热价格管理促进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价工〔2018〕169号)和《关于修订南京市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发改工价字〔2019〕190号)规定,现就调整2019年三季度供热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监测,2019年二季度
天然气气源均价变动金额达到价格联动调整启动点,2.0MPa以下压力等级
燃气供热最高出厂价格、最高销售价格分别下调31元/吨、33元/吨,分别调整为232元/吨、279元/吨,详见附件。
二、根据监测,华能南京新港综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二季度燃煤燃气混合供热比例为43:57,2.0MPa以下压力等级混合供热最高销售价格下调3元/吨,调整为242元/吨,详见附件。
三、为降低下游用户用热成本支出,鼓励供热企业对用户实施价格优惠。
四、各供热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规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主动做好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9年7月10日起执行。
附件:供热最高出厂价格、最高销售价格表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24日
附件
供热最高出厂价格、最高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
注:
1.对供热距离超过12公里的用户用热,远距离加价标准为10元/吨;
2.对为单一用户铺设专门管网,且供热距离超过20公里的用户用热,远距离加价标准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