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灵敏反应天然气市场供应价格变化定价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冀价管〔2016〕116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管〔2018〕38号)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8〕6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精神,制定宁晋县
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
一、 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定义
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是指依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因上游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或因基准门站价格实行浮动机制、市场采购合同价格较基期价格出现大幅调整,而引起下游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购进成本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及时通过调整到户销售价格予以疏导的价格机制。它是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与上游管道天然气气源综合购进价格涨跌趋向一致的价格调整制度,包括顺价上调和顺价下调。
二、 价格联动公式
公式一: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调整期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基期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1-购销差率)
公式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调整期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格-基期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其中,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是指河北省制定的上游管道供气企业供应宁晋县燃气企业气源的基准门站价格(含省内短途管输价格)。基期基准门站价格是指上次调整周期的气源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期基准门站价格是指今后河北省新调整出台的气源基准门站价格。基期、调整期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均为含税价。购销差率也称城镇管网损耗率,是指报告期内燃气经营企业天然气购进气量和销售气量之间的差量与购进气量的比率,按照不超过5%确定,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价格联动周期及启动点
(一)价格联动周期
1、居民用气价格联动:为保持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原则上一年不超过1次。
2、非居民用气联动:原则上一年不超过2次。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机制的,按照浮动机制确定价格联动季节区间,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价格联动启动点
上游基准门站价格变化幅度或浮动幅度达到或大于0.05元/立方米时启动价格联动。为防止和减少上游价格小幅频繁波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终端居民用户的影响,上游基准门站价格变化幅度或浮动幅度小于0.05元/立方米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四、价格联动相关程序
(一)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启动程序
当河北省调整上游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或基准门站价格实行浮动机制时,启动居民气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上调或上浮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公式计算居民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制定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方案,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对外公布实施。当上游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下调或下浮时,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方案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计算公式直接确定,顺价下调并公布实施。
上游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变化幅度或浮动幅度达到或大于0.05/立方米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联动机制公式计算价格联动调整额,直接发文调整并公布实施。
五、价格联动的实施范围和执行
宁晋县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实施范围为宁晋县管道天然气覆盖区域。
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