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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解读

日期:2019-08-12    来源:青岛市发改委

国际燃气网

2019
08/12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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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然气价格 居民用气价格 天然气

    日前,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下发《关于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居民阶梯气价政策的通知》《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气价格》,出台了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相关价格改革政策。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核定独立的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如何核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明确提出,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目前,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为配气价格加采购价格(门站价格、LNG等其他气源采购价格)。配气价格是城镇燃气管网配送环节的价格,属中间环节,应由政府严格监管。2017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原省物价局相继出台制定配气价格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意见,我市也制定发布了《管道燃气配送价格监管规则(试行》。因此,我市要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通过核定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配气价格。其中,准许成本根据成本监审结果确定;准许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税费依据国家现行税法相关规定确定。我市综合考虑考虑管道燃气行业特点、发展现状,廉顾周边城市价格水平,以及最终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准许收益率4%,核定市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标准为每立方米0.88元。
 
    二、为什么要提高市内三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自2018年7月13日起,我省将原来分别管理的居民、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统一合并执行基准门站价格,允许价格在规定幅度内变动。由于上游企业自门站供我市的管道天然气气量不足,需要用液化天然气(LNG)等其他气源补充,而LNG价格水平较高,导致我市实际综合采购价格高于省定门站价格。国家和省要求合理疏导价格矛盾,实现居民、非居民用气价格并轨,且本次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35元。
 
    市内三区管道天然气主要由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负责供应,经审计核算,该公司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为每立方米2.76元。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按照配气价格方案测算,为每立方米3.64元,与现行居民用气平均价格(2018年为每立方米3.14元)的价差均超过0.35元。
 
    三、如何确定各阶梯气量和气价?
   青岛市现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是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具体见下表:
 
 
    本次市内三区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各阶梯在现行基础上分别上调0.35元。同时,结合前期实际测算情况,充分采纳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将普通居民用户第一阶梯年用气量由216立方米扩大至228立方米,第一阶梯用户占比由88.92%上升至90.75%。将市内三区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天然气独立采暖用户年用气量由1016立方米扩大至1200立方米,第一阶梯用户占比由80.33%上升至87.5%,同时取消第三阶梯气量设置。阶梯气量扩大后,根据2018年各阶梯用气量比例测算,实际提价额度为每立方米0.34元。
 
    调整后普通居民用户阶梯价格
  
    调整后独立采暖用户阶梯价格
 
    四、对低收入群体、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和多人口家庭是怎么考虑的?
 
    对市内三区低保家庭基本生活用气继续给予补贴,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气不受价格调整影响。经测算,每户每年补贴标准由108元提高至158.40元。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非经营性用气不实行阶梯价格,调整后为每立方米3.54元,不允许上浮,下浮不限。对多人口家庭用户,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年增加60立方米气量基数。
 
    居民阶梯气价政策的实施对象是居民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一个气表对应一户居民。
 
    五、为什么要完善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原山东省物价局于2018年6月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明确规定居民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1年,在联动周期内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方可相应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我市按文件要求修改完善现行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同时,听取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作为指导性的意见,实施范围由市内三区改为全市。需要指出的是,因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发生变化,需要对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进行调整的,仍需履行价格听证程序。
 
    六、此次管道燃气价格实施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山东省定价目录》规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我市根据管网分布情况以及配气价格与销售价格构成的不同特点确定价格管理权限。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由青岛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区(市)政府负责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配气价格;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范围内的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由青岛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其他区(市)政府负责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销售价格。
 
    七、如何贯彻落实好此次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
 
    一是市、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天然气价格政策,按照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同时,加强此次天然气价格政策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提高政策知晓率。
 
    二是强化燃气经营企业的责任。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和一户多人口家庭的认定程序等事宜,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简化手续、便民利民的原则,在价格政策实施前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予以明确。同时,燃气经营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耐心细致解答群众咨询,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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