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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蔚县冬季清洁取暖试点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9-08-16    来源: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国际燃气网

2019
08/16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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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季清洁取暖 电代煤 气代煤

   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蔚县冬季清洁取暖试点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蔚政办字〔2019〕1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蔚县冬季清洁取暖试点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5日
  蔚县冬季清洁取暖试点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保障我县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实施方案落实到位,全面贯彻市政府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决策部署,规范冬季清洁取暖试点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冬季清洁取暖试点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包括中央冬季清洁取暖试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及市、县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此项资金专项用于蔚县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2018年—2020年三年冬季清洁取暖项目。
  二、补助原则
  (一)突出重点。重点支持列入实施方案三年规划内的清洁取暖项目。
  (二)目标导向。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示范目标,围绕市委、市政府“电代煤”主基调,确定支持清洁取暖项目范围及补助标准。
  (三)惠及民生。充分考虑政府、企业、居民承受能力,调动各方支持和实施清洁取暖项目的积极性,实现多方共赢。
  三、补助标准
  (一)农村地区清洁取暖
  1.电代煤补助标准
  (1)设备购置补助。纳入省农村地区清洁取暖任务的电代煤分散农户,按照设备购置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投资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户,不足部分由用户承担。除省负担50%外,市、县负担全部由中央补助资金解决。
  (2)运行补贴。纳入省农村地区清洁取暖任务的电代煤分散农户,给予采暖期居民用电0.12元/千瓦时的补助,根据用电量据实朴贴,每户最高补贴电量1万千瓦时,最高补助1200元。除省负担1/3外,市、县负担全部由中央补助资金解决。
  纳入省农村地区清洁取暖任务的电代煤农户,且参与四方协作交易平台,根据采暖期用电量参与直接交易,享受四方机制优惠电价,不再给予运行补贴。
  对列入省农村清洁取暖改造任务的并符合四方协作交易平台条件的分散农户,在未通过审核参与到四方协作交易平台之前,运行补贴按月给予采暖期居民用电0.12元/千瓦时的补助,根据用电量据实补贴,每月每户最高补贴电量2000千瓦时,最高补助240元。除省负担1/3外,市、县负担全部由中央补助资金解决。
  2.气代煤补助标准
  (1)设备购置补助。纳入省农村地区清洁取暖任务的气代煤农户,燃气设备购置安装投资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700元/户,不足部分由用户承担。除省负担50%外,市、县负担全部由中央补助资金解决。
  (2)运行补贴。纳入省农村地区清洁取暖任务的气代煤农户,给予采暖期农户用气0.8元/立方米补贴,根据用气量据实补助,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户、最高补助960元/户。除省负担1/3外,市、县负担全部由中央补助资金解决。
  (3)村内入户管线建设补助:纳入省农村地区清洁取暖任务的气代煤农户,由省补助1000元/户,其余部分全部由中央补助资金解决。
  3.太阳能取暖补助标准。对分散农户太阳能取暖试点、“光伏十”“光热十”的辅助热源系统,采取电取暖方式的,参照电取暖补助标准;采取气取暖方式的,参照气取暖补助标准。
  4.石墨烯和聚能电取暖试点。纳入2018年省农村地区清洁取暖任务的分散农户,采取石墨烯电取暖方式的,设备购置投资补助户均不超过3000元。所需补助由中央补助资金解决。
  聚能电暖器投资补助参照电代煤政策。
  石墨烯和聚能电暖运行补贴参照电代煤运行补贴标准执行。
  (二)燃煤取暖锅炉淘汰改造
  在实施方案范围内的,单独取缔拆除的给予3万元/蒸吨补贴,煤改清洁能源的给予8万元/蒸吨的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补助资金解决。
  在实施方案范围内的,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提升改造,按照每蒸吨改造成本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蒸吨。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下达专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中央下达清洁取暖补助资金补充。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60元/平方米财政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补助资金解决。
  (四)电力配套设施建设
  1.纳入省农村地区清洁取暖任务的电代煤分散农户,户表以上的配套电网设施建设由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负责,县政府不再给予补贴。
  2.对县城、乡镇及农村地区未纳入省电代煤任务的电代煤集中供暖项目,需建设电力配套设施的,所需资金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市、县配套资金解决。
  (五)采取集中供暖方式的
  纳入清洁取暖规划面积,实施电代煤方式集中供暖的,按照每户每平方米30元取暖价格补贴,补贴面积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实施电代煤单位补贴;对于公益事业服务单位机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实施电代煤单位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市、县配套补助资金解决。
  纳入清洁取暖规划面积,实施气代煤方式集中供暖的,按照每户每平方米11元取暖价格补贴,补贴面积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实施气代煤单位补贴;对于公益事业服务单位机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实施气代煤单位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市、县配套补助资金解决。
  采取集中供暖方式且建设配套电网的,享受电力配套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的,按照《张家口市冬季清洁取暖试点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市补助资金解决。
  四、职责分工
  (一)县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全县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汇总全县清洁取暖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组织开展冬季清洁取暖督导检查。负责全县冬季清洁取暖财政奖补方案的制定和落实,会同县重点任务牵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二)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各级补助资金,并将资金及时下达到县住建局,配合县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我县农村清洁取暖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根据县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资金使用方案及时拨付资金到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我县清洁取暖任务量确定年度目标,组织核定任务完成情况,对任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县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燃煤锅炉淘汰及治理改造工作,根据我县清洁取暖任务量确定年度目标,组织核定任务完成情况,对任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县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五)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建立清洁能源使用价格机制,统筹协调清洁能源价格机制落实,负责组织协调供电公司落实“四方协作机制”政策规定,协调蔚县供电公司做好电取暖项目配电网的规划和建设,配合县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六)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镇地区(县城建成区和建制镇)清洁取暖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根据市下达城镇地区清洁取暖任务量确定年度目标,组织核定任务完成情况,对任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七)县电力公司负责列入省农村地区清洁取暖任务的电取暖用户配电网设施的建设工作,配合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完善“四方协作机制”并落实相关政策规定,配合做好电取暖项目谋划工作,配合县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八)各乡、镇政府及县直各部门是清洁取暖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积极组织和推动各项任务的实施,配合县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五、资金使用管理
  (一)县财政部门要将本级配套资金列入本级预算,与中央下达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二)县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补贴标准,制定全县冬季清洁取暖财政奖补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拨付资金。
  (三)各乡、镇政府及县直各部门收到资金后,按照上报方案,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按照政策规定、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建设进度,做好项目资金的拨付工作,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报送县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各乡、镇政府及县直各部门组织实施项目自验工作。每年1月底前完成自验工作,自验合格后,及时向县清洁取暖办公室报送自验报告,并向县提出复核验收申请,根据验收结果,拨付补贴资金。
  (五)冬季清洁取暖补助资金实行台账管理、专账核算。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六)县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职能部门配合,于每年3月份开展清洁取暖绩效评价工作。
  (七)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分管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督导项目建设、工程进度和资金支出。
  (八)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将资金安排情况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将资金使用详细情况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其它
  (一)凡纳入全县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给予冬季清洁取暖试点财政资金补助;未纳入的项目,不予补助。
  (二)县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需报市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经市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电取暖项目配电网规划和建设方案,需报县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经县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县清洁取暖资金管理办法,上报市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五)本办法由县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至202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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