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可在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停止用热申请,也就是说,想要申请“供热报停”的市民,应在9月15日前向热企申报停热,逾期将被拒绝
9月3日,从市
供热燃气办了解到,今年牡丹江市供热方面政策法规没有变化,依然执行《黑龙江省城市
供热条例》,供热起止时间为10月15日至明年4月15日。市民可在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停止用热申请,也就是说,想要申请“供热报停”的市民,应在9月15日前向热企申报停热,逾期将被拒绝。
近几日来,很多市民拨打本报热线咨询停热的注意事项和停热的最后期限等问题,市供热燃气办相关负责人表示,牡丹江市今年供热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没有变化,仍执行《黑龙江省供热条例》。条例中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即市民须在9月15日前向供热企业申报停止用热申请,逾期申请的,热企有权拒绝用户的申请。
据介绍,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
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目前牡丹江市依然按全额热费的25%收取,但非分户供热用户、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有这三种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据了解,市民申请停热,需持申报停热房屋的产权证明、申报人身份证明,前往所在供热企业窗口提出申请,然后等待供热企业到现场审查房屋是否符合停热条件。得到供热企业书面答复后,按要求一次性缴纳全额热费25%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并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对房屋供热面积有争议的,市民可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种是用户与供热企业现场测量,然后以双方约定的面积为准;第二种,双方现场测量仍有争议的,可要求第三方房屋测绘部门再进行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