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灵敏反应天然气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的定价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冀价管〔2016〕116号)规定,现制定《
河间市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一、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定义
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是指依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当上游天然气价格大幅调整,而引起下游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购进成本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及时通过调整到户销售价格予以疏导的价格机制。实施上下游联动机制后,
居民用气价格调整不再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
二、价格联动公式
公式: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调整期天然气购进价格-基期天然气购进价格)/(1-购销差率)
三、价格联动周期及启动点
1. 居民用气价格联动
为保持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实行申报制度,价格变动时报我局审批。
上游基准门站价格变化幅度或浮动幅度达到或大于0.05元/立方米时启动价格联动;为防止和减少上游价格小幅频繁波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终端居民用户的影响,小于0.05元/立方米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2. 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
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不实行申报制度,由供气企业在保障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前提下灵活掌握。
四、价格联动启动程序
当河北省调整上游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公式计算居民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制定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方案,对外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