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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9-09-10    来源:莆田市发改委

国际燃气网

2019
09/10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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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住宅供气工程设施 燃气管道设施 燃气经营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莆发改〔2019〕341号
  各县区(管委会)发改局(计财局),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我市城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17〕56号)和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城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488号)等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城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下同)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检测、管线材料、计量表具、减压阀等费用,即从低压管切口开梯到用户表后阀之间所需的所有管网、设备设施及其人工安装费用等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和材料费。城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涵盖范围严格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二、我市城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1850元/户,允许下浮。
  三、城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收费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
  四、城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设施建成后,其燃气管道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不得向燃气用户另行收费。
  五、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门户网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以及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所收取的城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收费要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适用范围是本市(含所辖县、区)。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8月31日止(执行期5年)。2019年9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原莆市价〔2001〕129号文《莆田市物价委员会关于莆田市管道燃气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同时废止。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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