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烟台市区居民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的通知
烟发改价格〔2019〕346号
各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烟台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按照原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价格听证会论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烟台市区
居民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烟台市区居民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6日
附件
市区居民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及时疏导燃气经营企业购气价格矛盾,加快建立差别化的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原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因上游天然气供气价格调整导致燃气经营企业供气成本变化,需对烟台市区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联动。
第四条 居民天然气价格联动坚持保障城镇天然气供应平稳的原则,灵活应对上游价格变化,提高城市燃气企业保供能力。
第五条 原则上联动周期不少于1年,在联动周期内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实施联动,由燃气经营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联动或由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联动,在配气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销售价格与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同向等额联动。
第六条 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公式为:
居民用气联动差价=(计算期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基期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1-供销差率)
第七条 供销差率(管网损耗率)原则上按不超过5%确定。
第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每年定期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天然气购气情况(包括不同类型天然气的气量及价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至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