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
液化天然气经营者:
针对近期玉溪市中心城区出现
液化天然气销售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为维护正常的液化天然气价格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等规定,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特提醒告诫如下:
液化天然气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液化天然气经营者要严格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一、液化天然气经营者必须确保供应稳定,合理定价,自觉维护
液化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液化天然气价格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提高价格的透明度。
二、液化天然气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对有上述行为的经营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作出以下处罚:
(一)在经营场所未明码标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低于成本价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各液化天然气经营者应当树立公平竞争的意识,不得达成垄断协议,不得统一定价、统一涨价;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对液化天然气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将按照《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各液化天然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未整改的将依法从严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计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