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销售、注册登记的
重型柴油车、
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9月19日,北京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郝志兰在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作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修改情况的报告。记者从报告中获悉上述信息。
目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北京细颗粒物(PM2.5)的主要来源之一。北京现有重型柴油车25万辆,外埠进京柴油货车日均约3万辆次,这些车辆的氮氧化物(NO2)和颗粒物(PM10)排放量,分别占机动车排放的70%和90%以上。同时,未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约6至8万辆,污染情况较汽车更为严重。
为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北京正在制定《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今年7月24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首次审议。8月30日,城建环保委员会召开第七次会议,提出《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简称二次审议稿)。
二次审议稿对原有章节设置和条款顺序进行调整,并增设“法律责任”专章。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共六章,分为总则,预防和控制,使用、检验与维护,区域协同,法律责任与附则。
在预防和控制方面,二次审议稿将推广使用新能源机动车的措施具体化,还加强技术监控手段。二次审议稿提出,在北京市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同时,在北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长期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在使用、检验和维护方面,二次审议稿强化所有人或使用人主体责任,并强化重点企业主体责任,将处罚对象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调整为企事业单位。
在法律责任方面,二次审议稿吸纳了委员代表和企业关于强化执法主体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增加对有关部门执法不力、执法不作为、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责任规定的意见,增加在执法过程中依法保护个人隐私的内容,增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规范执法的约束性规定和责任规定。
条例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