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划定岐山县燃气设施安全 保护范围的通知
岐建发〔2019〕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了加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
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结合实际,划定我县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燃气设施
(一)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三)管堤、管桥、管基等与
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四)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地面标志、地上标志、地下标志等城镇燃气安全标志和专用标志。
二、城镇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一)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确定。
(二)对在燃气管道设施周边实施一般建设行为的安全保护范围规定:
1、埋地低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
2、埋地中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2.0米范围内的区域;
3、埋地高压、次高压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为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4、庭院架空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壁外缘0.3米范围内的区域;
5、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调压装置、计量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为外壁(栅栏围护)1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对在燃气管道设施周边从事打桩、建设建(构)筑物、深基坑开挖等易造成地面明显沉降或明显震动行为的安全保护范围规定:
1、埋地低压、中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2、埋地次高压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为管壁外缘两侧10米范围内的区域;
3、埋地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0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对穿、跨越河(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规定:
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县燃气主管部门与河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在保障燃气设施安全的前提下,除进行河道综合整治或为防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
(五)取土、倾倒渣土、堆放重物、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动用明火、倾倒和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低压、中压燃气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次高压、高压燃气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
(六)在燃气设施周边从事爆破行为的,为50米。
(七)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
城镇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安全保护范围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城镇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城镇燃气管道压力分级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划分:低压(P<0.01MPa),中压(0.01MPa≤P≤0.4MPa),次高压(0.4MPa<P≤1.6MPa),高压(1.6MPa<P≤4.0MPa)。
三、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五)倾倒渣土、堆放重物;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单位和个人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的安全活动的,应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五、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予以处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保护的相关要求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施保护。
七、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岐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11日
抄送:县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