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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茂名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2015-2017年度城市管道天然气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日期:2019-04-30    来源:茂名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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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4/30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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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管道天然气定价 成本监审 气源价格

  关于茂名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2015-2017年度城市管道天然气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广东省物价局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粤价[2008]176号)等规定,我们于2018年7月对茂名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茂名中燃公司)2015年至2017年城市管道天然气供气实施了成本监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如下:
  一、成本监审主要内容
  本次对茂名中燃公司2015年至2017年城市管道天然气供气的成本监审,主要成本审核内容是:
  (一)购气成本
  1、购气费用;2、运输装卸费用。
  (二)输配成本
  1、直接人工支出;2固定资产折旧;3、修理费;4、动力费等。
  (三)期间费用
  1、销售费用;2、管理费用;3、财务费用。
  二、成本监审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
  (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
  (四)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8〕1912号);
  (五)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粤价〔2007〕224号);
  (六)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价〔2008〕176号);
  (七)其他有关成本核算的法律、法规、政策。
  三、成本监审程序
  (一)初审:对茂名中燃公司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要求该公司补充完善2015至2017年度企业的填报数据及相关资料。
  (二)审核:按照《国家发改委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价〔2008〕176号)相关成本的规定,对茂名中燃公司管道天然气供气成本费用支出进行审核。
  (三)实地监审:对茂名中燃公司的会计报表、会计帐册以及涉及到对城市供气成本相关的资料、原始凭证进行实地取证、审核。
  (四)反馈意见:提出对茂名市中燃公司管道天然气供气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和理由,并用书面文字形式告知该公司。
  四、成本核算方法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
  1、按合法性原则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管道天然气供气成本。
  2、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3、按相关性原则核算。凡是与管道天然气供气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管道天然气供气成本。
  (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
  以相关性、合理性、一致性为原则,按销售收入的比例直接或间接分摊成本费用。
  我们以该公司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凭证、账册和成本资料为基础,按财务制度和成本监审有关规定相结合、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成本监审。
  五、被监审单位基本情况
  茂名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是一家在茂名地区从事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和经营管理,天然气生产、加工、销售与供应,天然气及相关产品研发、设计、施工、安装、销售及配套服务,车用天然气供应及加气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在茂南区拥有占地40亩的天然气气化站1座、LNG-CNG加气站1座,在茂南区光华南路拥有1层800平方米办公楼,在茂南区城区中心拥有2个600平方米客服营业大厅。2006年9月6日,茂名市政府授予茂名中燃茂名市天然气利用工程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特许经营权范围为茂南区辖区和原茂港区辖区(含高新区)。多年来,在茂名市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茂名市天然气利用工程不断发展,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工程累计投资3.2亿元人民币建设资金,全资收购茂名市区原有燃气管道,建成气化站1座,加气站1座,铺设市政管网119.33公里。
  六、成本监审结论
  (一)通过以上程序,我们审核茂名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管道天然气2015年、2016年和2017年有效供气量分别为9088562.42立方、11832629.51立方和17729401.41立方;总定价成本分别为:37058547.75元、35452373.35元和52393868.20元;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单位供气定价成本分别是:4.08元/立方米、3.00 元/立方米和2.96元/立方米。三年综合单位供气定价成本为3.23 元/立方米。
  七、成本核增减情况及理由
  (一)该公司输配部门生产人员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工资分别为:1892638.74 元、1789222.79元和1663866.33元,核定金额分别为:1428704.00元、1451408.93 元和1457388.82元,核减金额分别为:463934.74元、337813.86元和206477.51元;销售部门销售人员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工资分别为:2516868.07元、2532716.29元和3793836.04元,核定金额分别为:1899918.57元、2054527.28元和3323039.93元,核减金额分别为:616949.50元、478189.01元和470796.11元;管理部门管理人员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工资分别为:2237344.95元、1217642.82元和963699.89元,核定金额分别为:1582058.34元、914992.93元和765961.99元,核减金额分别为:655286.61 元、302649.89元和197737.90元。根据相关性原则,与天然气项目不相关的费用应予核减。
  (二)该公司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购气总量为11885425.50立方、14969031.89 立方和20815606.13立方,购进成本为35259124.87元、32705674.62元和46461404.52元。根据相关性原则,核定2015年、2016年和2017年该公司的购气总量为9088562.42立方和11832629.51立方和17729401.41立方,核定购进成本为26993030.39元、25795132.33元和39536565.14元,核减金额为8266094.48元、6910542.29元和6924839.38元。
  (三)该公司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固定资产折旧分别是:3052434.17元、3694379.00元和3796994.58元,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价〔2008〕176号)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取年限平均法,原则上按照当次定价成本监审所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的中值核定,残值率按4%计算”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价〔2008〕176号)第十八条“按正式运营一年后实际利用的最大供气能力低于设计供气能力的50%可以确定为过度超前建设,因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投资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借款利息等)不能全部计入定价成本。本期应分摊的固定资产折旧按本期固定资产折旧总额乘以本期生产能力利用率确定”的规定,核定2015年折旧为1083776.70元,其中应分摊输配部门折旧为1017174.69元,销售部门折旧为18940.77元,管理部门折旧为47661.24元;核定2016年折旧为1679709.73元,其中应分摊输配部门折旧为1598528.66 元,销售部门折旧为24635.64元,管理部门折旧为56545.43元;核定2017年折旧为2279474.46元,其中应分摊输配部门折旧为2155705.14元,销售部门折旧为44028.61元,管理部门折旧为79740.71元;2015年核减的总金额为1968657.47元,2016年核减的总金额为2014669.27元,2017年核减的总金额为1517520.12 元。
  (四)该公司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544779.06元、339862.30元和347677.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规定,再按照天然气所占的比例,核定该公司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231132.60元、153232.92元和165803.14元,核减金额分别为:313646.46元、186629.38元和181873.96元。
  (五)该公司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工会经费分别为:110878.08元、118919.66元和141202.04元,按照工会经费不超过当年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规定,核定该公司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工会经费分别为:98213.62元、88418.58元和110927.81元,核减金额分别为12664.46元、30501.08元和30274.23元。
  (六)该公司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职工教育经费分别为:59438.38元、102620.69元和96025.95元,按照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当年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5%的规定,核定该公司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职工教育经费分别为:122767.02元、110523.23元和138659.77元,核增金额分别为63328.64元、7902.54元和42633.82元。
  (七)该公司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输配成本为:6293994.28元、6643533.00元和6988972.49元。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价〔2008〕176号)第四条(二)相关性原则,“与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成本”的规定和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同时经营城市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站等业务,并存在共同使用人员、资产以及资金等情况的,在按燃气销售量核算购气成本的同时,应选择合理的分摊方法(如……按销售收入比例)”的规定,核定2015年的输配成本为3627939.91元,核减金额为:2666054.37元;核定2016年的输配成本为4166728.29元,核减金额为:2476804.71元;核定2017年的输配成本为5169020.93元,核减金额为:1819951.56元。
  (八)该公司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期间费用分别是:13207951.44元、12102177.55 元和14564844.42元。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价〔2008〕176号)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同时经营城市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站等业务,并存在共同使用人员、资产以及资金等情况的,在按燃气销售量核算购气成本的同时,应选择合理的分摊方法(如……按销售收入比例)”的规定,核定该公司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期间费用分别为:9407496.61元、9176968.56元和11961923.79元,核减金额分别为: 3800454.83 元、2925208.99 元和2602920.63元。
  八、应说明的问题
  由于天然气气源价格变动频次和幅度较大,当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时,现有的定价方式(一定3年或2年)使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失衡,得不到及时补偿。气源价格低时,消费者没有得到气价低的实惠;气源价格高时,企业的供气成本升高,利润减少或亏本,得不到及时的补偿。建议我市天然气销售定价方式应采用“销售价与气源价联动”方式为宜。
  监审人员:廖晓燕 梁家伟 潘颖颖
  监审机构负责人:彭卓瑜
  价格成本监审部门专用章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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