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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城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9-09-25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际燃气网

2019
09/25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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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收费 燃气经营 供气工程建设费

     平潭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平潭综合实验区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城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488号)及《福建省定价目录》等文件要求,在定价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调整我区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规定的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适用范围为新建住宅(不含别墅、自建房、老旧小区)。
  二、核定后的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费包括建筑区划红线内管道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材料(管材、减压阀等)、计量表具、监理、检测等费用,即从城镇低压管切口开梯到用户表后阀之间所需的所有管网、设备设施及其安装费用。
  燃气经营企业在收取供气工程建设费后,不得再收取与安装工程有关的其他费用,但开发建设单位或用户有另行个性化需求的,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燃气经营企业可按实际情况加收材料差价等费用,具体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2090元/户,下浮不限。
  四、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费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结算,不得向燃气用户另行收取。
  五、供气工程设施建成后,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燃气管道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
  六、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19年9月10日起执行。2019年9月10日前已签订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原《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关于管道燃气建设费的批复》(岚综实经发〔2013〕314号)同时废止。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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