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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冠县城镇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的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19-08-28    来源:冠县政府网

国际燃气网

2019
08/28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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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然气销售联动价格 天然气价格 管道天然气价格

   关于征求《冠县城镇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的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和关心天然气事业人士:
  按照国家关于推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去年出台了《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上涨0.35元/立方米,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要求各地加强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推行性季节性差价政策。根据国家、省、市今年4月份的会议通知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冠县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的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并附起草说明。为使行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公开,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的的时限为8月28日—9月11日。
  联系人:梁丽华      联系电话:17661869907
  邮箱:gxwjjgjk@163.com
  附件1:关于《冠县城镇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的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2:《冠县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的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
  冠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8月28日
  附件1:
  关于《冠县城镇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的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政策背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稳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思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于2018年5月25日出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从2018年6月10日起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上涨0.35元/立方米,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实行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一年后,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要求各地要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从紧安排调价幅度,履行好调价程序,推行季节差价政策,原则上8月底前完成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调整工作。
  这项工作落实需要一定的时间,参照周边做法、采暖期叫停等多方面原因,去年没有继续开展。今年采暖期结束后,按照国家、省、市的会议精神要求,这项工作已列入2019年重点改革任务,同时,冠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了专项部署,要抓稳抓好具体工作和关键环节,把我县天然气价格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展开的相关工作情况
  按照国家、省、市的安排部署,局领导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汇报了相关情况,同意有序展开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相关科室制定了工作计划,发改局领导班子研究通过后,聘请了山东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冠县新瑞天然气有限公司、冠县瑞鑫天然气有限公司2016-2018年度管道天然气配气成本相关账目进行了专项审核。在此基础上,根据《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聊城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等核定了管道燃气配气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分别为每立方米0.14元、每立方米0.45元,测算了我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每立方米0.26元、我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每立方米0.64元。拟定了关于调整冠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方案、关于调整冠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方案、关于冠县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方案和关于建立健全冠县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方案。
  依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山东省定价目录》和《山东省定价听证目录》等有关规定,拟定2019年9月下旬组织召开听证会,对关于拟调整冠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方案、关于拟调整冠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方案、关于拟定冠县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方案和关于拟建立健全冠县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方案进行公开论证,听取意见,严格程序,公开发布第一、二号公告。
  附件2:《冠县城镇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的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2包括四项内容:一是关于拟定冠县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方案,二是拟调整冠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方案,三是拟调整冠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方案,四是关于拟建立健全冠县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方案。
  关于拟定冠县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原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33号)和原聊城市物价局《聊城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聊价工字〔2018〕59号)文件要求,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遵循上级规定的配气价格=年度准许总收入/总配送气量,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冠县城镇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每立方米0.64元、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每立方米0.26元。我县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为制定调整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和实行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基础。
  配气价格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管道投资、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若遇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关于拟调整冠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方案
  为促进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保障城市燃气行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天然气价格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要求,为平稳理顺我县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原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理顺居民用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86号)、原聊城市物价局关于《聊城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县发改局通过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将调整冠县管道天然气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相关内容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的实施范围和方式
  本通知适用于我县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以年度为周期,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后付费抄表用户,按燃气经营企业累计抄表气量执行阶梯气价,预购买气量的卡表用户按用户累计购气量执行阶梯气价。燃气企业依照“一户一表”的分户原则,依据用户年度周期内累积用气量,执行相应阶梯价格。
  二、阶梯气量及价格
  (一)、基本价格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基本价格由每立方米2.4元调整为每立方米 2.75元。
  (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
  居民用户用气量分为三档。
  第一档:每户年用气量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及以下范围的,基本价格由每立方米2.4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75元。
  第二档:每户年用气量301-960立方米(含960立方米),执行第二档气量的价格,由每立方米2.88元调整为每立方米 3.30元。
  第三档:每户年用气量超过961立方米,执行第三档气量的价格,由每立方米3.6元调整为每立方米4.13元。
  (三)、对没有实施集中供暖,采用天然气独立取暖的居民用户和农村气代煤生活取暖用户用气价格。
  按用气量分为两档
  第一档:基本生活和取暖用气年用气量1100立方米及以下范围的,执行基本价格2.75元/m?。
  第二档:年用气量超过1100立方米的,执行3.3元/m?。
  三、相关配套政策
  (一)、对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由2.64元/m?调整为3.03元/m?。
  (二)、对我县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用气,一档用气价格由现行2.3元/m?调整为2.55元/m?,超过部分执行普通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政策。
  (三)、家庭户籍人口5人(含)以上的居民用户,每增加一口人,第一档气量每年增加60立方米。
  (四)、今后根据我县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调整我县城镇管道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不再召开听证会,价格信息公开公布后执行。期间若遇国家、省、市重大价格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关于拟调整冠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方案
  根据原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原聊城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聊城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聊价工字【2018】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上游天然气企业对冠县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浮动情况,根据市、县及周边情况,结合我县天然气经营现状,决定调整我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相关内容如下:
  一、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基准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2.65元调整为基准销售价格2.91元/立方米。
  二、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上述价格政策,并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同时,冠价字【2017】26号文件废止。
  关于拟建立健全冠县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方案
  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加快建立我县差别化的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将建立健全冠县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有关内容如下:
  一、联动范围。
  价格联动的范围为本县行政区划内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城镇销售价格。
  二、联动方法。
  (一)、城市门站价格与上游门站价格按同向等额联动。
  (二)、天然气城镇销售价格由城市门站价格加城镇配气价格构成。城镇管道天然气区分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城镇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城市门站价格按以下方式联动: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陆上管道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不包括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价格)联动。
  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当地天然气(包括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涨跌同向联动调整。
  三、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一)、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按县界门站价格调整幅度等额适时联动。
  (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1年,在联动周期内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根据城市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适时联动,尽量保持居民用气价格的稳定。期间若遇国家、省、市重大价格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三)、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当地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按非居民用气购气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当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8%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增减额纳入一下周期累计计算。期间若遇国家、省、市重大价格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四、天然气销售联动价格的确定。
  (一)、居民用气联动价格按照政策和上下游联动制度确定的价格联动幅度或比例确定。
  (二)、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可按照下列公式测算: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计算期非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基期非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公式用于计算城市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变动后,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其中,综合城市门站价是指本县城镇燃气公司采购的天然气(包括气化的LNG)的含税加权平均价,气量按本县天然气采购量确定;购销差率最高不超过5%。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基期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城镇非居民配气价格。
  五、制定价格程序。
  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动时,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出调整金额,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和居民各档用气销售价格统一按照调整额调整,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六、保障措施
  (一)、为保证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天然气用户和企业的合法利益,县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督。
  (二)、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政策,积极报送天然气联动价格数据资料,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企业不得随意联动价格,同时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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