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安委会,市建设局、城管委、公安局、交通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近期,国办督查室在各地督查时发现部分地方
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管理混乱,非法经营、储存、倒装、运输和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问题突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有关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安办决定,即日起至10月在全市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防风险、保安全、迎大庆”为主线,严厉打击瓶装
液化气非法经营和违规使用,规范液化气企业经营活动,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净化燃气市场,有效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治理重点
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液化气行为,严厉打击燃气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深入排查治理
燃气使用环节事故隐患。
三、职责分工
(一)各级政府安办。负责专项治理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督促工作。
(二)燃气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治理违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充装和倒装液化气行为;接收并依法处理用户关于燃气服务的投诉;查处燃气企业为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违规提供经营性气源;查处燃气企业从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等行为;查处燃气企业向用户(包括餐饮企业)提供使用超期未检钢瓶、达到报废使用年限钢瓶、不合格钢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燃气企业充装非自有钢瓶、翻新钢瓶、超期未检钢瓶、检验不合格或已判废未去功能化的钢瓶;督促燃气企业加大对用户宣传检查力度,排查超期使用燃气燃烧器具和软管等事故隐患。
(三)公安部门。加大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侦察力度,查处非法经营液化气相关案件;加强瓶装液化气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规运输行为。
(四)市场监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排查治理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行为;负责加强对液化气质量抽查、液化气瓶质量检测,查处燃气充装量不合格的行为,查处液化气瓶充装站充装非自有钢瓶、翻新钢瓶、超期未检钢瓶、检验不合格或已判废未去功能化的钢瓶,查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液化气、液化气瓶流入市场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合格减压阀和软管等行为。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排查治理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等行为。
(六)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餐饮业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监管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时间为即日起至2019年10月,分三个阶段。
(一)部署阶段(即日起至9月30日)。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专项治理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动员部署。
(二)检查治理阶段(即日起至10月20日)。各地要在“防风险、保安全、迎大庆”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基础上,深化开展专项检查治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建立和完善排查整治基础台账,及时通报工作进展。
(三)总结阶段(10月21日-10月30日)。各地要全面梳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治理期间市安办视情将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将对重点地区进行联合抽查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有效落实。各地要组织燃气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好专项治理有关工作。各级安办要加强指导协调,定期召开工作会商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督促工作落实。
(二)深入排查治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各地要彻底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整改销案;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在监管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有关线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微信、报纸等渠道,广泛宣讲液化气安全知识和防范基本技能,宣传倒装、使用不合格钢瓶、不合格的减压阀、软管和燃气灶具等的危害,及时曝光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事故案例,引导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大力实施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查找身边事故隐患,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社会监督氛围。
(四)建立长效机制,提高行业安全水平。各地要持续指导督促燃气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入户安全检查工作。要建立完善液化石油气市场诚信管理机制,对合法诚信经营、安全管理能力较好的企业予以扶持,对安全生产失信企业要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有效惩戒,调动企业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逐步提高行业整体安全水平。
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