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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今后暂停供气 须提前48小时公告

日期:2019-10-10    来源:贵阳晚报

国际燃气网

2019
10/10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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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设施 管道燃气经营 城镇燃气发展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表决通过,今后——
  暂停供气 须提前48小时公告
  包封室内燃气设施的,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日前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今后,因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施工、检修完成后应当及时恢复供气。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燃气用户。
  此外,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布24小时抢险维修服务电话,接到燃气用户燃气设施故障报修后,应当在24小时内入户检修;接到燃气用户室内燃气泄漏报告后,应当提示燃气用户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并立即赶到现场处置。同时应当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检查记录应当经燃气用户确认。属于燃气经营者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的安全隐患,由燃气经营者负责排除;属于用户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的安全隐患,以及因装饰装修、使用等造成的隐患,由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进行排除。
  《条例》同时规定,禁止对室内燃气设施进行包封和暗埋;禁止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及其他燃气设备;禁止将装有燃气设施的厨房改装为卧室、浴室和卫生间;禁止在装有燃气设施的厨房、锅炉房内住人或堆放易燃、易爆化学品。违反上述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条例》,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区域内新建住宅的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应当纳入房屋建设成本,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居民用户另行收取。因尚不具备通气条件未将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纳入房屋建设成本的,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进行约定;未在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
  该《条例》的出台旨在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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