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的要求,结合烟台市实际,经价格听证会论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调整市区居民天然气阶梯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居民天然气阶梯价格的实施范围为烟台市区使用
管道天然气的居民用户。
二、阶梯气量与价格
第一阶梯年
用气量300立方米(含)以内,价格由每立方米2.98元调整为3.28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300-420立方米(含),价格由每立方米3.58元调整为3.88元;第三阶梯年用气量420立方米以上,价格由每立方米4.47元调整为4.77元。
三、相关配套政策
1.阶梯气价以年为1个执行周期,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2.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家庭用户,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75立方米/年用气量基数。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核定其各档气量。
3.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其销售价格按一档、二档平均值3.58元/立方米执行。
4.非集中供热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用气量在居民用户生活用气第一阶梯气量基础上增加采暖用气800立方米,即年用气量在0-1100(含)立方米之间,执行居民用户生活用气第一阶梯气价每立方米3.28元,年用气量超过1100立方米的,执行居民用户生活用气第二阶梯气价每立方米3.88元。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原市物价局印发的烟价〔2018〕9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