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能源结构,构建清洁能源体系
加快发展
清洁能源。科学有序推进水电、天然气(页岩气)、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5%,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20%。完善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加大可再生能源利用力度。
促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工业煤炭质量和利用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规定所列环保指标要求的商品煤。禁止劣质散煤销售,依法查处散煤无照经营行为。加大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力度,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推广使用洁净煤、先进民用炉具。加强秋冬季煤炭使用调控管理。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
开展
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到2020年,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原则上不再新建燃煤锅炉。鼓励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
燃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实施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