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11时,无锡锡山区鹅湖镇新杨路小吃店发生
瓶装液化气爆炸,造成9人死亡,10人受伤的较大事故,给合肥市瓶装
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为深刻汲取近年来餐饮场所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定于2019年10月30日—12月31日,在全市深入开展餐饮场所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
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一)餐饮场所的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情况
1.严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2.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气瓶间高度应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液化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与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别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7.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8.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二)供气合同签订情况
餐饮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必须与液化石油气
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不低于一年),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应承担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安全用气知识宣传和安全技术指导的义务,安全检查要做好记录,由用户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
(三)餐饮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
1.餐饮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液化石油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2.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液化石油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3.应当定期进行液化石油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对检查中发现供气单位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要坚决取缔;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要限期签订供用气合同;未履行安全检查义务的,要责令供气企业履行义务;发现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餐饮场所,要督促其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责令供气企业停止供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