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举行。《河北省
燃气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在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获得通过,条例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制定,对于加强河北省燃气安全管理监督,维护群众财产生命安全,完善供气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发布会上,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郭红对条例的制定背景、意义、过程以及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正式出台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现场
郭红在发布会上说,燃气作为
清洁能源,对其加快开发利用是河北省稳步推进能源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的现代能源体系的必由之路,是落实冬季清洁取暖、统筹城乡燃气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同时,燃气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2012年,河北省政府公布的《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对促进全省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河北省燃气事业的迅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针对性地健全相关制度,有必要通过完善燃气法规加以解决。此次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快燃气开发利用,稳步推进能源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以及保障燃气安全、维护群众财产生命安全均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聚焦保障燃气安全
另外,郭红还就河北省燃气管理机制方面做了全面解读,从政府、企业、个人角度进行了规范说明。
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和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及时组织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同时,加强瓶装燃气安全管理,针对瓶装液化气市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予以规范,同时强化对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运输车辆和自有气瓶的管理。
条例明确了燃气经营者应当提高科学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燃气安全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管控各类风险,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在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中应当主动宣传普及燃气使用知识,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强化入户安检,规定城镇居民燃气用户由每两年至少一次调整为每年至少一次;农村村民燃气用户每年不少于两次。
条例明确了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使用义务,并明确了燃气用户、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燃气时的禁止性行为。增加技防措施,规定新建住宅和既有住宅管道燃气工程应分别安装、加装管道燃气自闭阀等具有自动切断功能的安全装置,明确燃气管道与燃气燃烧器具的连接管及燃气燃烧器具的使用要求。
着力确保燃气供应
郭红表示,条例专门设立“供气保障”一章,从完善应急储备、督促协调签订供气协议、落实企业储气责任、保障燃气应急供应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明确燃气应急供应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集中供热用气和医院、学校、公交车、出租车等民生用气。并明确如果发生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暂停供气后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擅自停业歇业以及被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等情况,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提高燃气服务水平
条例强化了燃气特许经营管理,明确管道燃气经营者如果存在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有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燃气安全责任事故以及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情况,政府将收回其特许经营权。此外,条例还优化了供气服务,完善了燃气经营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公示制度,对燃气经营者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细化燃气经营活动举报投诉和处理情况反馈机制。
城乡统筹燃气发展
发布会上,郭红还就城乡统筹燃气方面进行了介绍。随着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工作的推进,农村燃气工作发展迅速,条例从城乡统筹的角度出发,着力推进河北省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一是明确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覆盖符合燃气发展条件的乡镇、村;二是明确政府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和本省有关规定有序推进农村燃气工程建设;三是明确乡镇政府农村燃气管理工作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和销售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服务机构的监管;四是建立燃气经营企业驻村安全员和村燃气安全协管员制度,明确由燃气经营企业设立驻村安全员,负责农村燃气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和安全巡查,宣传燃气安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