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中央定价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执行至今的2015年版《中央定价目录》中位列第一的“各省(自治区、市直辖市)天然气门站价格”被删除,增列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运输价格”,并在表内补充了:“海上气、页岩气、
煤层气、
煤制气以及2015年以后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的门站价格,由市场形成;其他国产陆上管道天然气和2014 年底前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暂按现行价格机制管理。”
目录一出,行业着实为之兴奋了一阵,随即,市场似乎清醒过来了——这与之前2015年版《中央定价目录》几乎没有什么差异:2015年版的定价范围为“国产陆上天然气和2014年底前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直供用户(不含化肥企业)用气除外”,在本次目录中依然有效。
国内对
天然气市场机制的期待由来已久,稍有风吹草动就会亢奋。但是,天然气市场规模大,产业链条长,利益相关方众多,尤其是现行机制运行已久,短时间猝然改变规则,无论是对于既得利益集团,还是对于不利且迫切期待改革的一方,效果不一定好。
从本次目录增列撤除“各省(自治区、市直辖市)天然气门站价格”、增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运输价格”的角度,此举推动天然气价格“由市场形成”的基础条件意义并不大。
我国的天然气市场机制,绝非仅仅是“管道”这个中间环节的问题,也不是简单地放开某一个节点、某一个环节价格的问题,而是一个由天然气众多参与主体共同组成的规模庞大、产业链条很长的综合体,需要在产业链各个环节形成有效、有序的竞争机制,才能真正形成我们期待已久的天然气市场机制。
市场机制是有序且充分竞争的保障和结果,在一个由极少数寡头垄断的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权利不对称,话语权不平衡,不可能形成有序且充分竞争的环境,这不仅不利于众多弱小的市场参与者和消费者,也同样不利于推动寡头优化管理、改革创新、降本增效、实现长远可持续发展。因此,实现有序且充分的竞争,需要那些在现行机制下的既得利益集团自己主动冲破樊篱,主动放弃不当利益,主动谋求有序充分竞争环境下的合理利润。
近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布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称,受汇率变化、采购成本增加影响,天然气与管道板块销售进口天然气及液化天然气(LNG)净亏损217.6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亏18.07亿元。而同期,该公司天然气与管道板块实现经营利润219.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1.3%。据此测算,该公司“天然气与管道板块”排除“进口天然气及液化天然气”业务之后,实现经营利润437.14亿元,这种“暴利”和“巨亏”的怪现象或许只有在现行机制下的企业才会存在,真正属于充分竞争市场机制下的市场主体根本无法承受,只是不知道这种现象还需要多长时间才能消化。然而,这种现象没被消化之前,如果天然气市场进入有序充分竞争的状态,企业将承受难以承受之痛。
市场机制的形成,是建立在市场参与主体享有同等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基础之上的,对于一些特殊企业被赋予了所谓的国家安全、供应保障、民生工程等等,这需要巨大的成本支撑,需要承受由此带来的非经济要素风险。因此,一个真正的天然气市场机制,需要国家赋予行业内所有企业同等的国家安全、供应保障、民生工程责任和义务,把这些非经济的任务通过经济政策来实现,确保每一个市场参与获得公平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从而实现公平、公正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