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
为了加强
天然气管道输配成本监管,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促进
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湖北省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30日
湖北省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然气管道输配成本监管,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和《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天然气管道输配企业实施的定价成本监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是指天然气省内短途
输气管道和城镇配气管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监审,是指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成本监审有关规定审核企业成本,核定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监审,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 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 核定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应当以企业监审期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以及其他完整有效的会计、统计等相关资料为基础。
天然气管道输配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七条 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和运行维护费构成。
第八条 折旧及摊销费,指与天然气管道输配经营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销售、管理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
第九条 运行维护费,指维持天然气管道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输配气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一)直接输配气成本,指企业为用户提供输配气服务直接发生的费用,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输配气损耗,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指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际缴纳或者提取的合理费用,包括安全生产费、青苗补偿费、水土保持费等)。
(二)销售费用,指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销售部门职工薪酬、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租赁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
(三)管理费用,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天然气输配气服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修理费、水电费、租赁费、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出国经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及其他管理费用,不含折旧及摊销费。
第十条 建筑区划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配气企业承担的运行维护成本计入配气定价成本。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
(二)与输配气业务无关的费用;
(三)虽与输配气业务有关,但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七)捐赠、赞助、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八)企业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九)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原值按照历史成本核定。
(一)管输企业固定资产。根据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划的线路、输气设备以及其他与输气业务相关的资产核定。以下固定资产不计入定价成本:
1.未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短途管输资产;
2.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资产;
3.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
4.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
5.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
6.无偿接收的资产;
7.资产评估增值部分;
8.管输企业的辅业、多种经营的资产。
(二)配气企业固定资产,指配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建筑区划内产权属于燃气企业的管网资产、管网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以下固定资产不计入定价成本:
1.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以及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资产;
2.无偿接收的资产;
3.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
4.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
5.资产评估增值部分;
6.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成本监审核定的监审最后一年末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不得低于以下折旧年限:管道固定资产折旧年限30年,通用设备及设施折旧年限12年,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30年。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核算。
管道固定资产残值率按0%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5%核定。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
第十四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的,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
(二)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确定折旧年限。
第十五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摊销费,按照成本监审核定的监审期间最后一年末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照30年分摊。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计算机软件按5年摊销,其他按30年摊销。
第十六条 运行维护费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如下:
(一)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平均值核定。
(二)修理费。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平均值核定,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5%。
(三)输配气损耗费。按照企业监审期间最后一年损耗气量乘以平均终端销售价格核定。
短途管输输气损耗率:新建管道不超过1%,运行3年及以上的管道不超过0.2%。
配气供销差率(含损耗率),按照新建管网4.5%、运行3年及以上的3.5%确定。实际供销差率超过规定差率的,超出部分由燃气企业承担;低于规定差率的,降低的损耗由燃气企业和用户共享,即供销差率=实际供销差率+(规定供销差率-实际供销差率)÷2。
(四)职工薪酬。按照成本监审核定的监审期间最后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核定。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经营者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十七条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平均值核定,其中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出国经费等非生产性支出,按照不超过前一年度水平分别核定。
第十八条 其他相关费用。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平均值核定,应符合行业公允水平。涉及内部关联交易的费用,可以进行延伸审核,企业应当提供内部关联交易资料,包括内部关联交易对象、计价方法、交易价格和金额,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情况,与关联方的关系等;说明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及依据,提供延伸审核所需资料。
第十九条 短途管输、配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比例、收入比例、人员比例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
第二十条 企业获得的与短途管输、配气经营活动有关的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其折旧不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可以计入;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一条 管输企业定价成本,按照核定的总成本除以监审期间最后一年总周转量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定价总成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应冲减成本的收入
单位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总周转量
或单位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总运输气量
总周转量=∑单条管道周转量
单条管道周转量=管道运输气量×运输距离
管道运输气量=购进气量+期初库存量-期末库存量
管道负荷率=管道运输气量÷管道设计输气能力
管道运输气量核定原则:管道负荷率低于60%的,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输气能力的60%计算确定;管道负荷率高于60%的,按照实际运输气量确定。
第二十二条 配气企业定价成本,按照核定的成本总额除以监审期间最后一年配送气量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定价总成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应冲减成本的收入净值
单位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配送气量
配送气量=购进气量+期初库存量-期末库存量
配送气量核定原则:配气管网负荷率低于60%的,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能力的60%计算确定;配气管网负荷率高于60%的,按照实际配送气量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北省物价局发布的《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成本监审办法(试行)》(鄂价成〔2017〕1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