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
天然气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研究决定,阶段性降低济宁市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济宁市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为2.78元/立方米,该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下浮不限。鼓励天然气供气企业在兼顾企业经营状况的基础上,更多让利用能企业,释放更多降价红利。
二、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要加强供需衔接,保障企业用气需要,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三、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合法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价格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要真实、完整记载和保存用户各月用气量、气费结算明细等资料备查。
五、适用范围为济宁城区,包括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兖州区天然气价格仍按现行体制由兖州区管理。
上述规定自2020年2月2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关于调整采暖季非居民天然气联动价格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19〕382号)同时废止。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