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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供暖热力销售价格的通知

日期:2020-03-25    来源: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际燃气网

2020
03/25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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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锅炉 集中供热 供暖企业

乌鲁木齐市各热力供暖单位:

近几年,由于供暖企业受煤、电、水等价格提高因素影响,供暖单位的供暖成本逐年上升,供暖企业已发生全面亏损,生产难以为继,已影响到全市的正常生产、生活、工作秩序,研究决定对乌鲁木齐市供暖热力销售价格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乌鲁木齐市燃煤锅炉供暖热力销售价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由现行19.15元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2元(含税价)。天然气燃气锅炉、蓄热式电锅炉、热电联产供暖热力销售价格执行燃煤锅炉供暖热力销售价格。

2、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按热量收费的用户热力销售价格制定为27.33元/吉焦。

3、以上调整的供暖热力销售价格均为采暖期内,即每年从10月15日始至次年4月15日止。在气候发生异常时,以市政府通知规定的供暖期为准。

4、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

建筑面积=室内受热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阳台受热建筑面积

作为经营性场所的地下室受热面积以实际受热面积征收热费;封闭式公用楼梯带有暖气设备的,以实际受热面积的30%征收热费。封闭式没有供暖设备的阳台不得计算供热面积;居民用地下室、冷藏室不征收热费;公用楼梯为开放式天井的、封闭式公用楼梯间没有暖气设备的,不计算供热面积。

5、建立环境污染治理资金,用于环境污染治理。资金从供暖热力价格(每平方米22元)中提取。征收标准为集中供热单位按供暖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个采暖期1.00元。燃煤小锅炉供暖单位每平方米每个采暖期2.00元。征收对象为使用燃煤锅炉供暖单位。天然气燃气锅炉、蓄热式电锅炉、热电联产供暖单位不征收环境污染治理资金。

环境污染治理资金统一集中市财政,具体征收方式由财政、建委、计委、环保局研究后另行通知。

对领取《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人员予以适当照顾。

6、室内供暖设备维修费用由用户负担,室外由供热单位负担。

望各供暖单位要严格按上述规定收取热费,不得在另外收取供热贴费,要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采取有力措施,保证热网正常运行,提高供热质量,大力推行服务承诺制,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的供暖保障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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