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发展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清洁能源综合利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转型发展,促进分布式供能规范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制订了《上海市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发展专项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0年7月23日
上海市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发展专项扶持办法
为提高清洁能源综合利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转型发展,促进分布式供能规范有序、健康持续地发展,并通过示范项目,带动能源科技创新和装备产业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效率为先、择优支持、创新机制、营造环境”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支持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单机规模1万千瓦及以下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项目。
第二条(适用项目年限)
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建成的项目。
第三条(资金来源)
用于补贴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给予财政补贴:
1.对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建成、经后评估审核确定能源综合利用效率符合标准的项目,给予节能补贴,节能补贴分四档。其中,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70%及以上且年利用小时在2000小时及以上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给予1500元/千瓦的基本节能补贴;对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75%及以上且年利用小时在2500小时及以上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依具体情况给予相应档次节能补贴(详见下表)。上述补贴不重复计算。
2.申请补贴的项目各项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若使用固定式内燃机,正常运行时烟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低于100毫克/标准立方米。若使用燃气轮机,正常运行时烟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低于50毫克/标准立方米。
3.每个项目享受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按照优化燃气接入营商环境的要求,进一步压缩时限、减少环节、简化审批,切实提高燃气接入效率和水平。燃气经营企业要优先保障对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的天然气供应,并实施优惠气价。对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的,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
对用户红线外的燃气管道及其配套设施工程列入燃气发展规划的,原则上按照规划要求,落实配套。
(三)优先将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项目的燃气排管工程列入道路掘路计划。排管工程需在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开挖施工的,掘路修复费收取按照《关于调整本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18〕8号)执行。
(四)对经核准建设、符合现行上海市《燃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工程技术规程》并按照“以热(冷)定电”原则运行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本市电网企业要按照“优化并网工作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办理并网业务,并网申报、审核和批准过程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电网企业要加强配电网建设,将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纳入区域电网规划范畴。对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
(五)支持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与智能微网系统相结合,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参与增量配网业务试点,电网企业应综合天然气分布式供能发展因素,优化区域电网规划,加强配电网建设,保障天然气分布式供能机组并入并网。
(六)支持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采用“自发自用、自用为主、余电上网”的运营模式,上网电价按相关政策执行。
(七)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发行项目专项债券,鼓励产业基金和私募基金及银行采用投贷联动方式参与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建设。
(八)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和年用能(热、电、冷)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论证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的可行性,具备安装使用条件的,鼓励使用该系统。
(九)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在项目立项阶段,应提交项目绩效目标。申请补贴的项目需进行后评估,后评估结果作为申请节能补贴的依据。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后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十)支持电力、燃气等能源企业和节能服务企业发挥技术、管理、资金等方面的优势,结合能源行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等工作,组建专业的能源服务公司。
(十一)鼓励各区根据本区产业发展规划出台配套政策支持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项目发展,在土地控详编制阶段将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纳入统筹考虑,提高区域土地、能源等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区域型分布式供能项目,可按市政设施用地方式划拨供地。
第五条(补贴资金申请程序)
(一)申请补贴的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良好信用状况。
(二)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上海市推进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发展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设在市燃气管理事务中心。工作小组聘请相关专家组成审核小组负责资料的审查。
(三)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单位在项目建成投产一年后,可向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提出开展项目后评估申请,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现场查看或在线监测方式对后评估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形成后评估报告。后评估报告应包括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年利用小时、项目节能量、二氧化碳减排量、烟囱出口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以及一个完整年度的在线监测数据。
后评估原则上应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三年内完成,对受用能需求、区域开发、公共事件等因素导致投产率过低的项目,企业可向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提出延期后评估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后评估期限可延长至五年。
(四)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单位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向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提出补贴申请(具体申请时间以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印发的公告为准),按照规定填写《天然气分布式供能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购机合同和发票(复印件)。如是外文的合同、发票,需有中文译件。
2.有关项目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以及项目绩效目标。
3.项目后评估报告(含排放烟气氮氧化物测试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需要提供供气合同或协议、电网的并网许可(不并网项目无需提供并网许可)。
6.企业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对达到本办法补贴标准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将节能补贴资金审核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核后,根据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下达补贴资金。
(六)市财政局收到市发展改革委文件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享受补贴的单位。
第六条(计划编制程序)
(一)已取得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的项目单位,要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
(二)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要积极跟踪全市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项目进展情况,并负责编制全市年度推进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全市年度推进计划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负责对推进计划实施进行检查与协调。
第七条(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推进本市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的发展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市分布式供能推进办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协调实施、检查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项目推进计划;组织开展技术指导、咨询、宣传等服务工作;推进燃气管道建设等工作;组织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后评估工作,评估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市财政局协同市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组织相关设备制造企业、科研、设计机构开展对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技术的攻关,促进关键设备的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高系统集成水平,降低设备造价和系统维护成本。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在编制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优先规划建设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并统筹考虑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选址以及水、电、气等相关配套设施。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附则)
(一)使用沼气的分布式供能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2020年6月30日前建成分布式供能和燃气空调项目,参照《上海市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专项扶持办法》(沪府办发〔2017〕2号)执行。
(三)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