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民政局联合印发《关于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居民阶梯气价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9月1日起,青岛市内三区、崂山区、西海岸、城阳区对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进行了调整。青岛市发改委于2020年10月29日核定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0.81元/立方米。《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理顺居民用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86号)将居民、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并轨,不再区分居民、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基准门站价格,允许价格在规定幅度内变动。要求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最大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35元,剩余价差一年后适时理顺。
根据青岛市发改委《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9〕225号),我市启动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二、主要内容
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调整居民阶梯气价,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政策以年度用气量为计算周期,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适当增加第一阶梯年用气量,取消第三阶梯。
为保证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用气不受调价影响,对我市持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低保家庭生活用气按月均用气量18立方米内执行每立方米2.70元。超出部分执行现行价格。
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非经营性用气不实行阶梯气价。
三、供气企业应着重做好哪些工作
关于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和一户多人口家庭的认定程序等事宜,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简化手续、便民利民的原则,在本通知实施前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配气价格及相关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落实天然气价格政策,做好公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