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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档气价制定!内蒙古面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日期:2021-03-24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燃气网

2021
03/24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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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然气市场 天然气需求 天然气价格

国际能源网记者获悉,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全面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同时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加快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指导意见》确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用气指导量:第一档用气量每户每年300-360立方米;第二档用气量定为每户每年360-600立方米; 第三档气量为超过第二档用气量部分。

关于居民用天然气独立采暖的分档用气指导量:第一档用气量每户每年1500-1800立方米;第二档用气量每户每年1800立方米以上至2100立方米;第三档用气量每户每年2100立方米以上。

《指导意见》还分档气价制定。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

第一档气价,按照基本补偿供气成本的原则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档气价,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与第一档气保持1.2倍的比价;

第三档气价,按照充分体现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不高于1.5倍的比价,具体由各盟市按照当地气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指导意见》的实施范围包括所有通过天然气管网供气的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均应实行阶梯气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家庭用户安装的气量表为计量单位。未实现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不实行阶梯气价。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经2015年4月9日自治区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5月5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全面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

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必要性

天然气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清洁能源。我区天然气储量在国内相对比较丰富,是天然气生产大省,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镇化步伐明显加快,我区天然气输出量和消费量持续快速增长,季节性供需矛盾逐渐显现。由于国家长期对居民生活用气实行较低的用气价格,资源稀缺程度难以体现,价格调节作用难以发挥,一方面,由于居民气价明显低于工商业等其他用户价格,交叉补贴现象严重,导致用气量越大的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多,没有体现公平负担;另一方面,造成部分居民用户过度消费天然气。特别是加大了冬季用气高峰时调峰保供的压力。为了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同时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加快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与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相结合。对于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实行相对较低价格;对超出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的部分,要适当提高价格,以反映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二是补偿成本与公平负担相结合。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将反映用气成本,减少交叉补贴。同时兼顾不同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公平用气负担,用气多的多负担。三是统一政策与因地制宜相结合。自治区制定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各盟市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环境、经济发展和居民用气特点,确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主要目标。2015年底前我区所有通过长输管道供气的城镇要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三、 主要内容

(一)分档气量的确定。我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设置为三档。 其中:第一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年均用气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第二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年均用气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

我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用气指导量:第一档用气量每户每年300-360立方米;第二档用气量定为每户每年360-600立方米; 第三档气量为超过第二档用气量部分。

关于居民用天然气独立采暖的分档用气指导量:第一档用气量每户每年1500-1800立方米;第二档用气量每户每年1800立方米以上至2100立方米;第三档用气量每户每年2100立方米以上。

(二)分档气价制定。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

第一档气价,按照基本补偿供气成本的原则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档气价,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与第一档气保持1.2倍的比价;

第三档气价,按照充分体现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不高于1.5倍的比价,具体由各盟市按照当地气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三)实施范围。所有通过天然气管网供气的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均应实行阶梯气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家庭用户安装的气量表为计量单位。未实现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不实行阶梯气价。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四)计价周期。我区按照年度作为居民用气计量缴费周期, 用气量在周期之内可累积,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五)加快户表改造。“一户一表”是实行阶梯气价制度的重 要基础条件,城镇燃气企业要加快户表改造进度,户表改造和新建住宅气表应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燃气企业因实施计量到户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费用,要逐步计入成本。

(六)收入用途。实行阶梯气价后城镇燃气企业增加的收入, 主要用于城镇燃气企业实施阶梯气价增加的成本开支、“一户一表”改造、弥补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供气成本,以及减少与工商业交叉补贴等方面。

(七)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居民生活用气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各档气量和气价。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是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居民切身利益。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快步伐,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确保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落到实处,稳妥推进。

(二)开展调查摸底。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当地供气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重点了解各供气企业近3年每户居民年实际用气量,分析扣除空置户后剩余范围内80%和95%居民用户覆盖率对应的年用气量情况。要认真审核相关数据,尽量以2012—2014年居民用气量数据为主要依据,同时在近3年数据基础上考虑城镇发展用气增长因素,稳妥确定各档用气量标准。

(三)精心制定方案。各盟市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充分考虑自身经济发展情况、居民用气市场现状和潜在因素及社会承受能力,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合理确定各城镇分档气量、分档气价,并适当考虑家庭人口差异因素,明确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工作步骤、进度要求,制定科学可行务实的保障措施,妥善处理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2015年6月底前将各城镇居民阶梯气价的具体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核,2015年7月初开始以盟市为单位陆续召开价格听证会,相继完成有关审批程序,确保在2015年年底前开始实施居民阶梯气价。

(四)做好方案论证和听证。各盟市在制定的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城镇居民、燃气企业、消费者协会等各方面意见,对阶梯气价的档次划分、分档气价、计价周期、价格安排等方案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并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履行听证程序后实施。

(五)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各地在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家庭,要采取增加补贴或设定减免优惠气量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行阶梯气价而降低。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盟市要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区天然气资源的供需状况,实行阶梯气价对保障供应,促进节约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确保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政策的顺利实施。

(七)严格督促检查。各盟市要高度重视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工作,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要求和措施,加强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2015年底前,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向自治区发改委报送一次本地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情况。自治区发改委将对各地推进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国家发改委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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