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莒南县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
各供气经营单位: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社会公开听证,经县政府十七届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县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实施范围为全县范围内通过城市燃气管网向居民家庭供应的所有燃气。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二、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按照年用气量实行分档递增
第一阶梯年用气量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以内,销售价格为2.45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气量300-420立方米(含420立方米),销售价格为2.94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年用气量超过420立方米,销售价格为3.68元/立方米。(一、二、三阶梯气价按照1:1.2:1.5的比例确定。)
非集中供热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第一阶梯年用气量在0-900(含)立方米之间执行2.45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气量在900-1200(含)立方米之间执行2.94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年用气量超过1200立方米执行3.68元/立方米。
三、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我县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一档配气价格为0.43元/立方米。
四、建立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当国家调整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时,启动联动机制,在联动周期内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根据城市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额度,对居民各阶梯用气价格相应调整,并制定具体调价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
五、相关配套政策
1、阶梯气价以年度为一个执行周期,购气量在执行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家庭用户,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60立方米年用气量基数。
2、对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证的用户,第一阶梯气价按每立方米2.20元执行,年用气量超出第一阶梯用气量的部分,执行普通用户价格。
3、对学校(含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按居民第一阶梯、第二阶梯价格平均水平执行,即按照2.70元/立方米执行。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