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天然气公司: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做好天然气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调整天然气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157号)等政策文件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降低天然气行业增值税率,要求同步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时将国家调整天然气行业增值税率红利传达到终端用户,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同步调整我县天然气销售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价政策规定。根据国家、省要求,从2019年4月1日起,我省天然气(包括居民生活用气和非居民用气)的基准门站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1.54元(其中管输费0.15元),降低为每立方米1.53元(其中管输费0.14元),居民生活用气和非居民用气的基准门站价格一致。另外,涉及增值税税率调整的购销差价同步调整,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增值税附加不变。同时,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按川发改价格〔2015〕919号文件规定,由上游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加配气价格构成,并随上游价格变化而同幅度调整。我县尚未核定出非居民用气的配气价格,按规定可暂将燃气公司现行非居民用气购销差价作为其非居民用气临时配气价格。顺价调整机制按蓬价字〔2010〕42号及蓬安发改价格〔2015〕12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及时实行顺价调整,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
二、顺价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每立方米):第一档由2.09元调整为2.075元,第二档由2.51元调整为2.49元,第三档3.14元调整为3.11元。对养老福利机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和合表用户,每立方米2.30元调整为2.28元。
为充分考虑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减少价格调整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五保户家庭的所有居民生活用气量均执行第一档气价,由燃气企业凭用气户提供的低保户、五保户证明和一表一户的缴费卡具实办理,但不包括合表用户中的低保户和五保户。
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调整后,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规定的分档气量、阶梯价格实施范围、计价周期等相关规定仍按蓬安发改价格[2015]129号文件执行。
(二)非居民用气销售指导价格(每立方米)由2.59元调整为2.57元,其中,基准门站价格(每立方米)由1.54元调整为1.53元,临时配气价格由1.05元调整为1.04元。今后,全县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上游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加配气价格构成,由各燃气公司按此规定通知用户执行,在我县未核定出正式配气价格之前,继续执行现行临时配气价格。
对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执行居民
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如调价后高于非居民气价的,以上用户可自主选择执行居民气价或非居民气价类别,一经选定,应在12个月内保持不变并以供售气合同形式约定。
对非居民用气季节性价格管理仍按蓬安发改价格〔2018〕221号文件规定执行,临时配气价格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我县调整后的天然气销售价格从2019年4月抄见表量起执行。各经营企业要做好价格公示、宣传解释和舆情监测工作。
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