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函〔2021〕10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现就我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取消不合理收费
自2021年3月1日起,《意见》中涉及的不合理收费全部取消。
二、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对于少数保留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各地要从严核定价格(收费)标准;对于不属于政府定价的项目,有关企业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水电气暖是重要公用事业产品,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清理规范收费是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思想站位,压实主体责任,切实贯彻落实好各项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本《通知》送达至辖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对相关价格违法行为、垄断行为进行查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确保国家政策落实落地落到位。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和企业,积极利用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平台媒体广泛宣传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