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逐步理顺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鲁发改法规〔2020〕741号)、原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3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以天然气输配价格改革为依托,以保障城镇天然气供应平稳为目标,以“保障合理需求、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为原则,根据最新文件精神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进行了完善。
二、政策内容
(一)联动范围。价格联动的范围为临清市境内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简称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联动方法。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当地天然气(包括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涨跌同向联动调整。
(三)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当地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按非居民用天然气购气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当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8%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增减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期间若遇国家、省重大价格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四)联动价格的确定。
非居民用天然气联动价格幅度可按照下列公式测算:
非居民用天然气联动价格幅度=(计算期非居民用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基期非居民用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 ( 1﹣供销差率)
公式用于计算城市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变动后,非居民 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其中,综合城市门站价是指各天然气经营企业采购的天然气(包括气化的LNG)的含税加权 平均价,气量按天然气采购量确定;购销差率按行业先进水平核定,原则上不超过5%, 2021年7月1日起按不超过4%执行。
非居民用天然气联动价格=基期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非居民用天然气联动价格幅度+城镇非居民配气价格。
三、出台政策的必要性
原临清市物价局印发的《关于落实鲁价格一发〔2018〕73号文件精神健全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临价字〔2018] 16号)文件到期,在山东省发改委对《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延期的基础上制定此文件以保证政策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