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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管理办法》解读

日期:2021-05-19    来源:重庆市经信委

国际燃气网

2021
05/19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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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然气管道运输 天然气设施 天然气供应

2021年4月,市经济信息委印发了《重庆市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管理办法》(渝经信规范〔2021〕2号)。为方便社会全面了解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有关要求,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新修订施行的《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对暂停供气、应急抢修等作了相应规定,但多为原则性表述。如《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天然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天然气用户。关于如何做好停气作业前期准备、供气保障、舆情引导等事宜还需进一步细化。同时,根据我市城镇天然气行业实际情况,停气作业实行分级管理,但分级管理标准及对应实施程序等事宜也还需进一步明确。

在此背景下,为切实强化我市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管理,确保供气设施安全平稳运行,保障用户持续、稳定、安全用气,市经济信息委制定了《重庆市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标准、操作流程控制、停气公告内容及要求等内容,实现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规范有序、安全可靠。

二、制定过程

为确保《管理办法》符合上位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城镇天然气行业实际,同时又具备可操作性,《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采取了调研、召开座谈会、市经济信息委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主要天然气供应企业、部分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及天然气经营企业、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充分吸纳了合理建议。

三、主要内容解读

第一章 总则

本章为总则,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的定义、适用的范围、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管理部门等原则性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管理,确保安全平稳供气,避免停送气事故和舆情事件,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有效通知用户停气时间和抢修后恢复供气时间,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解读】本条为《管理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属于重要民生工程范畴,根据我市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管理现状,为了确保安全平稳供气,避免停送气事故和舆情事件,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有效通知用户停气时间和抢修后恢复供气时间,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是指用于天然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设备、装置、系统等实施计划性供应中断,使天然气流量为零的作业。

【解读】本条是关于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定义的描述。《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中第2.0.10条定义了“停气指在燃气供应系统中,采用关闭阀门等方法切断气源,使燃气流量为零的作业”。因此,《管理办法》结合行业实际,引申出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的定义,即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是指用于天然气储存、运输、输配的设备、装置和系统等实施计划性供应中断,使天然气流量为零的作业。

用于天然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设备、装置和系统因故障、泄漏等紧急情况造成天然气流量为零的状况,属于非计划性供应中断范畴,应按照应急管理相关要求进行处置,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范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域内的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和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管理。

【解读】本条是关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其中:

天然气供应企业的含义沿用《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三)天然气供应企业,是指拥有稳定且可供的天然气资源,通过天然气基础设施销售天然气的企业”中关于天然气供应企业的定义,主要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

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含义沿用《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四)天然气经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通过天然气设施向天然气用户销售天然气的企业”中关于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定义,主要包括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渝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等。

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的含义依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第四十条“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是指利用天然气基础设施提供天然气运输、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的企业。”中关于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的定义,对管道运输业务进行了针对性细化和描述,形成了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的定义,即指通过天然气输送管道提供天然气公共运输服务的企业,主要包括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等。

第四条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是全市天然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天然气运行和停气作业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济信息部门(以下统称区县经信部门)是本区域天然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气运行和停气作业监督管理。

【解读】本条是关于天然气主管部门职责的规定。明确了市、区(自治县)两级天然气主管部门的职责内容。

第二章 停气分级管理

本章为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分级管理标准,包括停气作业责任单位界定原则、停气作业方案主要内容及一级、二级、三级停气作业的具体分级标准。

第五条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按照天然气设施“谁运维、谁负责”的原则管理,天然气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即为停气作业责任单位。实施停气作业前,责任单位应制定停气作业方案,明确组织机构、保供措施、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内容。

【解读】本条是关于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责任单位的界定原则及停气作业方案编制的责任主体、主要内容的规定。结合我市部分天然气设施存在委托运维管理的实际情况,《管理办法》明确了“谁运维、谁负责”的停气作业管理原则,并规定了停气作业方案制定主体为停气作业责任单位。停气作业方案应明确组织机构、保供措施、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内容,其中,组织机构应包括领导人员、现场实施人员等所有参与停气作业人员职责分工、联系方式等信息,保供措施应包括保供单位、保供站点、保供措施、保供气量等内容,安全管理应包括施工人员安全管理、施工机具安全管理、施工材料安全管理、施工环境安全管理、安防器材配置等安全保障措施,应急处置应包括应急响应、处置内容、处置流程、企地联动等要求。

第六条 根据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设施停气影响供气量或户数和停气时间,停气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一)一级停气作业。

1.天然气经营企业。影响终端用户数在10万户(含)以上,或影响终端用户数在5万户(含)以上10万户(不含)以下且时间超过24小时的计划性停气作业。

2.天然气供应企业。供气量影响天然气经营企业达到本款第一项影响程度的计划性停气作业。

3.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输气量影响天然气经营企业达到本款第一项影响程度的计划性停气作业。

(二)二级停气作业。

1.天然气经营企业。影响终端用户数在5万户(含)以上10万户(不含)以下且时间不超过24小时,或影响终端用户数在1万户(含)以上5万户(不含)以下且时间超过24小时的计划性停气作业。

2.天然气供应企业。供气量影响天然气经营企业达到本款第一项影响程度的计划性停气作业。

3.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输气量影响天然气经营企业达到本款第一项影响程度的计划性停气作业。

(三)三级停气作业。

除一级、二级以外的计划性停气作业。

【解读】本条是关于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分级管理标准的规定。综合考虑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停气作业影响终端用户数和停气时间两个因素,将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等级。

一级停气作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无论停气时间长短,影响终端用户数在10万户(含)以上的计划性停气作业;二是影响终端用户数在5万户(含)以上10万户(不含)以下,同时停气时间超过24小时的计划性停气作业。

二级停气作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影响终端用户数在5万户(含)以上10万户(不含)以下,同时停气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计划性停气作业;二是影响终端用户数在1万户(含)以上5万户(不含)以下,同时停气时间超过24小时的计划性停气作业。

除一级、二级以外的计划性停气作业均属于三级停气作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影响终端用户数在1万户(含)以上5万户(不含)以下,同时停气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计划性停气作业;二是无论停气时间长短,影响终端用户数在1万户(不含)以下的计划性停气作业。

第三章 流程及要求

本章为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实施标准与具体流程,包括分级停气作业管理流程、停气公告时间和内容、天然气保供措施、停气作业统筹安排以及舆情监测引导要求等。

第七条计划实施一级停气作业的,责任单位应提前将停气作业方案报市经济信息委,市经济信息委在收到停气作业方案后评估停气影响,组织召开协调会,明确停气时间、工作职责与保障措施。责任单位按确定的停气时间组织实施停气作业,市经济信息委通过门户网站公告停气作业相关信息。

【解读】本条是关于一级停气作业实施流程及要求的规定。计划实施一级停气作业前,停气作业责任单位按照计划停气时间,原则上提前15日将编制完善的停气作业方案报送市经济信息委,市经济信息委在接报后根据全市天然气运行调度与供应保障现状、天然气供需保障形势等因素,同时结合全市重大活动安排情况,综合评估停气作业影响,组织涉及企业、重点用户等相关单位召开停气作业协调会,商议明确停气时间、各单位工作职责及停气期间天然气供应保障措施等停气作业准备工作。停气作业协调会达成一致意见后,市经济信息委下达停气作业计划,并在门户网站公告停气作业相关信息。同时,各相关单位按协调会达成的一致意见落实停气作业准备工作并确保相关事宜在停气作业前准备就绪,停气作业责任单位按议定的停气时间组织实施停气作业。

第八条计划实施二级停气作业的,责任单位应提前将停气作业方案报属地经信部门,属地经信部门在收到停气作业方案后评估停气影响,组织召开协调会,明确停气时间、工作职责与保障措施。责任单位按确定的停气时间组织实施停气作业,属地经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公告停气作业相关信息。

【解读】本条是关于二级停气作业实施流程及要求的规定。计划实施二级停气作业前,停气作业责任单位按照计划停气时间,原则上提前15日将编制完善的停气作业方案报送属地经信部门,属地经信部门在接报后根据全市天然气运行调度与供应保障现状、天然气供需保障形势等因素,同时结合属地范围内重要政治经济活动安排情况,综合评估停气作业影响,组织涉及企业、重点用户等相关单位召开停气作业协调会,商议明确停气时间、各单位工作职责及停气期间天然气供应保障措施等停气作业准备工作。停气作业协调会达成一致意见后,属地经信部门下达停气作业计划,并在门户网站公告停气作业相关信息。同时,各相关单位按协调会达成的一致意见落实停气作业准备工作并确保相关事宜在停气作业前准备就绪,停气作业责任单位按议定的停气时间组织实施停气作业。

第九条计划实施三级停气作业的,由责任单位自行制定停气作业方案,实施前责任单位应组织召开重点用户减、停气协调会,并做好沟通协调和解释工作,在准备充分后实施。

【解读】本条是关于三级停气作业实施流程及要求的规定。计划实施三级停气作业前,停气作业责任单位应提前编制停气作业方案并完成方案审核,组织涉及企业、重点用户等相关单位召开停气作业协调会,商议明确停气时间、各单位工作职责及停气期间天然气供应保障措施等停气作业准备工作。各相关单位按协调会达成的一致意见落实停气作业准备工作并确保相关事宜在停气作业前准备就绪,停气作业责任单位按议定的停气时间组织实施停气作业。

1.计划停气作业影响用户范围和时间,涉及跨行政区域、跨供气区域且时间超过24小时的,原则上由市经济信息委统筹协调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要求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跨行政区域、跨供气区域停气作业实施流程及要求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下述两种情况不受停气作业影响终端户数和停气时间限制,原则上由市经济信息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一级停气作业)有关要求执行:

(一)停气作业影响范围跨行政区域,即停气作业将造成两个及以上区县(自治县)所辖行政区域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的情况。

(二)停气作业影响范围跨供气区域且时间超过24小时,即停气作业将造成两个及以上城镇燃气企业经营区域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同时停气时间超过24小时的情况。

其余情况下的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停气作业时间确定后,天然气供应企业应提前72小时书面通知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和直供天然气用户;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应提前半个月通知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和直供天然气用户;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天然气供应企业或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并通过报刊、电视、网站、微信等公众媒体发布停气公告,或书面通知受影响的天然气终端用户。停气公告和书面通知应包括计划停气时间段、停气原因、停气范围等内容。受停气作业影响的不可中断天然气用户,负责供气的单位应及时与其协商准备替代能源。

【解读】本条是关于停气公告的时间、形式和内容的规定。依据《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天然气销售企业需要大幅增加或者减少供气(包括临时中断供气)的,应当提前72小时通知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天然气用户;天然气用户暂时停止或者大幅减少提货的,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需要临时停止或者大幅减少服务的,应当提前半个月通知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用户”及《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天然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管理规定,分别对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停气公告时间、内容等做出明确要求。

1.天然气供应企业计划实施停气作业,应提前72小时书面通知上下游关联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和直供天然气用户。天然气经营企业在接到通知后,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上下游关联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并通过报刊、电视、网站、微信等公众媒体发布停气公告,或书面通知受影响的天然气终端用户。

2.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计划实施停气作业,应提前半个月通知上下游关联的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和直供天然气用户。天然气供应企业在接到通知后,应提前72小时书面通知上下游关联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和直供天然气用户。天然气经营企业在接到通知后,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上下游关联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并通过报刊、电视、网站、微信等公众媒体发布停气公告,或书面通知受影响的天然气终端用户。

(三)天然气经营企业计划实施停气作业,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上下游关联的天然气供应企业或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并通过报刊、电视、网站、微信等公众媒体发布停气公告,或书面通知受影响的天然气终端用户。

停气公告和书面通知中停气时间段应包含计划停气时间、计划恢复供气时间等,具体明确到分钟数;停气范围应涵盖受影响的所有区域(含低压供气区域和需配合错峰用气的区域),具体到片区、街道、小区名,并同步推送至小区物业管理公司。

受停气作业影响的工业企业、学校、医院等重点用户,天然气经营企业应逐一通知,确保重点用户知晓并理解。受停气作业影响的不可中断天然气用户,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及时与其协商准备替代能源,确保停气作业期间不可中断天然气用户安全平稳生产。

第十二条停气作业责任单位应在停气前通过气源流程倒配、气源串换、动用储备气源、LNG(CNG)补充供气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小居民生活用气影响范围,做到民生用气应保尽保。在实施气源倒配、气源串换等调度中,相关单位应积极支持,予以配合。

【解读】本条是关于停气作业期间天然气供应保障的规定。停气作业前,停气作业责任单位应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停气作业保障措施,尤其是燃气经营企业应落实保供主体责任,联合相关单位运用气源流程倒配、气源串换、动用储备气源、LNG(CNG)点供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小停气作业对居民生活用气的影响,做到民生用气应保尽保。

常用临时保供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气源与流程倒配,即针对停气区域内有两个及以上气源点的情况,负责供气的企业通过供气气源点切换及供气流程调整,实现第二气源点或多气源点共同供气。

二是气源串换,即针对停气区域内有其他企业气源点并可通过管网互联互通供气的情况,负责供气的企业通过协调相关企业,采取管网互联互通、天然气指标置换等方式实现天然气平稳供应。

三是动用储备气源,即调用政府或城镇燃气企业的储备气量,全力保障停气期间天然气供应,最大限度减小停气影响。

四是LNG(液化天然气)、CNG(压缩天然气)点供,即由具有LNG、CNG经营资质的专业公司及操作资质的专业人员,通过LNG、CNG供应设施将LNG气化或CNG降压后形成符合城镇燃气使用标准的天然气,并经过燃气管线输送至终端用户,实现安全平稳供气。

第十三条停气作业责任单位应梳理年度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计划,统筹做好停气作业安排。高压输送管道、主要气源管道原则上同一管道一年只实施一次计划性停气作业,遇特殊情况需重复迁改停气的,经市经济信息委综合评估后,根据实际需要实施。

高压输送管道、主要气源管道确需检维修并停气作业的,检维修作业应结合供用气上下游检维修作业计划同步进行,同时尽量避开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等特殊用气时段,最大限度降低对生产生活用气的影响。

【解读】本条是关于停气作业统筹计划安排的规定。为避免同一区域短期内多次停气,停气作业责任单位应对所辖天然气设施检维修计划进行收集统计,并结合上下游供用气企业检维修计划制定本单位年度检维修计划,提前做好停气作业同步检维修安排,有效避免重复停气。

高压输送管道是指设计压力大于1.6MPa的城镇燃气管道及设计压力大于6.4MPa的长输天然气管道。

主要气源管道是指承担区域供气任务,具有输送气量大、供气覆盖范围广、涉及终端用户多等特点的天然气输送管道,如中石油重庆气矿碳大线(碳窑湾站—大石坝站)、重庆燃气集团中环管线、重庆燃气集团外环管线等。

重大节假日是指元旦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含周末)。

重大活动是指全国两会、重庆市两会、重大外事活动等国家级及市级重要政治经济活动。

第十四条 计划性停气作业应严格按照公告发布信息实施相关停、复气工作,如因极端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恢复供气的,应及时发布信息并做好解释疏导。

【解读】本条是关于停、复气实施要求的规定。停气作业应严格按照停气公告发布的计划停气时间、计划恢复供气时间、停气影响范围等内容执行。对于因极端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影响停气作业施工进度,造成不能按原计划时间恢复供气的,停气作业责任单位应联合天然气经营企业,在计划恢复供气时间前及时向受停气作业影响的工业企业、学校、医院、居民等用户发布延迟恢复供气信息并做好相关解释疏导工作,确保相关用户理解与支持。

极端恶劣天气是指大雪、冰冻、低温、大风、高温炎热、强降雨和连续降雨等天气,属于自然灾害类的不可抗力范畴。

第十五条区县经信部门、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按照新闻舆论引导相关规定,做好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相关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引导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相关舆情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遇重大舆情应第一时间报告属地政府和市经济信息委。

【解读】本条是关于停气作业舆情监测、引导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天然气新闻舆论引导方案》要求,市经济信息委、区县人民政府、各单位应建立分工明确、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应急管理机制,按照“有利于大局,有利于人民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舆情的妥善处置”原则,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引导、早处置,力争将天然气相关舆情造成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若出现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天然气相关舆情事件,各单位应第一时间报告属地政府。

附则

本章为附则,包括《管理办法》中部分用语的含义、办法监督考核机制、施行日期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天然气供应企业,是指拥有稳定且可供的天然气资源,通过天然气基础设施销售天然气的企业。

(二)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是指通过天然气输送管道提供天然气公共运输服务的企业。

(三)天然气经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通过天然气设施向天然气用户销售天然气的企业。

【解读】本条是对《管理办法》中关于“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用语含义的解释。具体内容见《管理办法》第三条相关解读释义。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全市天然气行业年度监督管理检查和服务质量考核。因工作失职,造成停气、复气责任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追究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监督考核要求及停气、复气事故追责、问责处置的规定。各单位对《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市经济信息委纳入天然气行业年度监督管理检查和服务质量考核范畴。若各级天然气管理部门和其他各单位不执行或违反《管理办法》要求,造成停气、复气责任事故的,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据《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节严重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民事、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1年5月15日起施行。

【解读】《管理办法》于2021年4月14日正式公布,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突发事件处置、有违重大公共利益及国家安全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因此,本条明确《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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