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价〔2015〕24号
关于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市各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
根据《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号)政策规定,现就我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通知如下:
一、正式核定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4.50元/立方米,允许下浮,不得上浮。
二、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供气量起执行。原我局兴价[2013]50号和兴价[2013]71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各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须在经营场所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用户监督。
兴化市物价局
201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