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邮编:517500
联系电话:0762-8832553
传 真:0762-8831551
日期:2021-06-02 来源: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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