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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乌鲁木齐儿童医院病房楼燃气供水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日期:2021-05-06    来源:天山区政府网

国际燃气网

2021
05/06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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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供水锅炉 大气污染物排放 燃气热水锅炉

关于对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乌鲁木齐儿童医院)

病房楼燃气供水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

你单位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天山区分局报送的由新疆绿境天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乌鲁木齐儿童医院)病房楼燃气供水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41万元(环保投资6万元),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健康路1号的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乌鲁木齐儿童医院)燃气供水锅炉建设项目,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北纬43°48′3.960″,东经87°37′19.920″。主要建设内容:锅炉房内建设2台2.0t/h燃气热水锅炉,锅炉房建筑面积约107.65m2,其中锅炉间55.34m2,辅助间52.31m2。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认真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一)项目在运行过程中,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用降噪、减振、消声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排放限值。

(二)软水制备系统废水、锅炉放空排水统一收集后,排入市政下水管网。

(三)合理布局烟气排放口,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须达到《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控制标准;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相应要求。

(四)项目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核定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SO2:0.0041t/a;NOX:0.0165t/a;颗粒物:0.0082t/a。从天山区小燃煤供热设施拆改2倍替代。

(五)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三、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四、由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天山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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