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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市发布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1-06-11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燃气网

2021
06/11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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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事故 城镇燃气 燃气安全

国际能源网记者获悉,近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印发《太原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原则。

《通知》根据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预警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共四级预警。

I级预警:

发生或可能发生燃气安全事件,初步预测事件造成损失达到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级别;本级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省有关部门发布。

II级预警:

发生或可能发生燃气安全事件,初步预测事件造成损失达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级别;本级预警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市有关部门发布。

III级预警:

发生或可能发生燃气安全事件,初步预测事件造成损失达到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级别;本级预警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市有关部门发布。

IV级预警:

发生或可能发生燃气安全事件,初步预测事件造成损失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级别;本级预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发布。

《通知》将燃气事故应急分四级响应。

一级响应

启动条件:I级预警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响应措施:由省级燃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启动一级响应,执行省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调动本省行政区域应急资源进行应急响应,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接受省级燃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指令,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和专业组迅速到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开展燃气事故应急抢险处置等工作。

二级响应

启动条件:II级预警或者发生重大事故。

响应措施: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二级响应,执行市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应急资源进行应急响应,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专业组迅速组织到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按照职责和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开展燃气事故应急抢险处置等工作。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向省人民政府、省级燃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燃气事故有关情况。

三级响应

启动条件:III级预警或者发生较大事故。

响应措施: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三级响应,执行市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专业组迅速组织到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按照职责和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开展燃气事故应急抢险处置等工作。

四级响应

启动条件:IV级预警或者发生一般事故。

《通知》根据城镇燃气事故分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原文如下: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已重新修订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述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6月16日印发的《太原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政办发〔2017〕48号)同时废止。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并及时、有序、高效、科学处置城镇燃气事故,减少人员及财产损失,维护城市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供气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至上;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太原市城六区、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内城镇燃气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古交市、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参照执行。

燃气设施在遭受恐怖袭击时,应急处置依据有关反恐应急预案执行。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原料使用,沼气、秸杆气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预案。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城镇燃气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2.1.1设立太原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燃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市燃气事故预防处置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常设机构)、现场指挥部和7个专业组,专业组成员为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

2.1.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本预案指导下制定本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设立相应燃气应急指挥机构。

2.1.3各燃气经营企业分别负责经营区域内燃气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本预案指导下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设立本企业燃气应急指挥机构。

2.2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分管燃气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城乡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城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卫健委、市交通局、市文旅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消防支队、国网太原供电公司、太原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市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中心、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山西国新科莱天然气有限公司、太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太原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各液化石油气公司、各汽车加气站公司。

2.2.2市燃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燃气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预防和应对燃气事故预案;

(2)领导、协调全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社会救援等工作;

(3)发布燃气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宣布启动(解除)燃气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4)指导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3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及职责

2.3.1设立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乡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乡管理局分管燃气工作的领导兼任。

2.3.2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接收、传达和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燃气应急工作的各项决策、指令,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3)建立燃气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燃气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工作;

(4)接收、核实、处理、传递燃气事故信息;

(5)发布燃气事故相关信息,落实市燃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协调各燃气经营企业之间、成员单位与燃气企业之间城镇燃气应急工作;

(7)定期组织燃气应急演练;

(8)对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意见。

2.4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4.1现场指挥部组成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根据燃气事故具体情况,决定组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原则上设1名现场总指挥和2名现场副总指挥。

2.4.2现场指挥部职责

(1)执行上级下达的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令,研究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划定事故现场警戒范围,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或其他强制性措施;

(3)按照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情况;

(4)拟定并报批有关事故信息材料;

(5)其他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4.3现场总指挥、副总指挥职责

现场总指挥职责:召集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的各部门(单位)现场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明确各部门(单位)职责分工,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

现场副总指挥职责:协助、配合现场总指挥,实施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工作。

2.5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原则,依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本行政区域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负责本行政区域供气系统运行过程中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及善后工作。

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各相关部门、单位燃气事故应急抢险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委网信办:根据指挥部工作指令安排,负责组织属地网络媒体统一发布事故信息,正确把控舆论导向。

市城乡管理局:起草、修订太原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承担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根据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开展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燃气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协助当地燃气应急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开展燃气设施应急抢险、检修和恢复供气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协调省发改委、各上游气源企业,保障燃气充足、稳定供应。

市应急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城镇燃气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等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调配警力维护燃气事故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打击犯罪;组织群众疏散,进入紧急避险场所,保障抢险人员、车辆和群众紧急通行。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生活临时救助。

市财政局:安排、拨付燃气事故应急资金并实施监督检查。

市工信局:协调燃气事故处置中通信应急保障、通信系统抢险救援工作。

市能源局:协调燃气事故处置中电力运行保障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城镇燃气事故抢险人员、受灾群众伤员救治和燃气事故区域卫生防疫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燃气运输事故处置,抢险人员、物资运输车辆保障,受损公路(含桥梁、隧道)等交通工程抢修与恢复工作。

市文旅局:负责燃气事故处置过程中指导相关县(市、区)或单位做好游客疏散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参与事故的抢险工作;负责应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调配及质量监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指导城市燃气规划编制,城市燃气供应体系建设;根据应急抢险救援需要,协助提供规划服务;依法对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压占燃气管线行为进行查处。

市消防支队:组织燃气事故现场火灾扑救,抢救人员和财产。

国网太原供电公司:负责营业区域内电力供应和供电系统安全保障;督促并协助用户保障其产权范围内电力供应和供电系统安全;组织事故区域电力设备抢修和事后供电恢复工作。

太原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保障燃气事故处置区域供水,抢修恢复燃气事故损坏的供水设施。

市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中心:负责燃气事故损坏城市道路(含桥梁)抢修工作。

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山西国新科莱天然气有限公司、太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太原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各液化石油气公司、各汽车加气站公司:做好燃气供应保障工作;制定本企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报告及备案;建立燃气事故应急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机具,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燃气用户进行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发生事故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提供事故现场管道、气压、管线方向等基础数据,制定燃气设备设施抢修(险)方案,参与事故应急抢修(险),修复损坏燃气设备设施,恢复供气。

2.6指挥部专业组组成、职责及权限

(1)抢险抢修组

牵头单位:实施抢险抢修燃气经营企业

成员单位:市城乡管理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支队,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

职责及权限:及时联系事故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单位或当事人,了解燃气设备设施损坏程度、准确位置、燃气泄漏点等情况;根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情况,制定燃气设施抢修(险)方案;向现场总指挥报告并具体实施燃气设施抢修(险)方案,随时监测现场险情变化,作好紧急情况应对准备。

(2)消防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消防支队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太原供水集团有限公司。

职责及权限:组织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燃气事故现场,掌握警戒区域情况。有燃气泄漏或火灾发生时,向现场总指挥报告现场情况,提出防火灭火、控制火情和人员撤退方案,经现场总指挥同意后,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先行与现场抢险人员密切配合,组织实施防火、灭火并报告现场总指挥。

(3)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

职责及权限: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做好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工作,实施警戒(封锁或控制人员、车辆进入警戒区域),必要时提出警戒方案供现场总指挥决策。密切注意警戒区内外情况变化,并及时报告现场总指挥。

(4)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成员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

职责及权限:准备抢险所需医疗场所、物资、设备,及时全力抢救伤员。

(5)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城乡管理局、市卫健委、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

职责及权限:落实燃气应急救援资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保障救援物资补充。

(6)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文旅局、市城乡管理局、市应急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

职责及权限:协调指导市属媒体对事故进行新闻报道,组织新闻媒体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

(7)善后工作组

牵头单位: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乡管理局、市消防支队、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职责及权限:救治伤员,引导、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对受灾情况调查评估,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进行事故调查,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等工作。

3预防、监测与预警

3.1预防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统筹兼顾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提升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发生。

(2)在燃气设施规划建设中合理有效回避突发事故风险,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应对燃气事故的设施和应急物资。

(3)各部门(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燃气事故预防工作,防止燃气事故发生。

3.2监测

各燃气经营企业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建立完善的燃气安全监管和风险评估体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完善燃气风险预测机制、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信息台账。

(2)建立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系统,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做到安全隐患早发现、早处置。

(3)加强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灾害性气候和冬季用气高峰期的燃气供应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完善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管理水平。

3.3预警分级及发布

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燃气应急指挥机构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交流和预测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提高燃气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预警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共四级预警。

I级预警:

发生或可能发生燃气安全事件,初步预测事件造成损失达到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级别;本级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省有关部门发布。

II级预警:

发生或可能发生燃气安全事件,初步预测事件造成损失达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级别;本级预警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市有关部门发布。

III级预警:

发生或可能发生燃气安全事件,初步预测事件造成损失达到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级别;本级预警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市有关部门发布。

IV级预警:

发生或可能发生燃气安全事件,初步预测事件造成损失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级别;本级预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发布。

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燃气应急指挥机构接收省、市及属地燃气安全事件预警指令后,立即组织各有关部门、燃气企业及专业人员进行确认,进一步分析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定应对方案及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燃气事故发生后,市级燃气管理部门、相关燃气经营企业、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作为响应单位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开展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1)安排应急抢险人员迅速赶往现场,摸清事故情况,组织人员疏散,控制事故现场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2)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开展抢险和救援工作;

(3)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0351-3043950);

(4)其他相应处置措施和行动。

4.2分级响应

燃气事故应急分四级响应。

4.2.1一级响应

启动条件:I级预警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响应措施:由省级燃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启动一级响应,执行省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调动本省行政区域应急资源进行应急响应,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接受省级燃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指令,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和专业组迅速到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开展燃气事故应急抢险处置等工作。

4.2.2二级响应

启动条件:II级预警或者发生重大事故。

响应措施: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二级响应,执行市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应急资源进行应急响应,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专业组迅速组织到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按照职责和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开展燃气事故应急抢险处置等工作。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向省人民政府、省级燃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燃气事故有关情况。

4.2.3三级响应

启动条件:III级预警或者发生较大事故。

响应措施: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三级响应,执行市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专业组迅速组织到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按照职责和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开展燃气事故应急抢险处置等工作。

4.2.4四级响应

启动条件:IV级预警或者发生一般事故。

由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四级响应,执行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在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开展燃气事故应急抢险处置等工作。

4.3信息报告和共享

燃气事故发生后,按照以下要求报送和共享信息:

4.3.1信息报告内容和要求

燃气事故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燃气事故信息报告包括首报、续报和总报。对发生时间、地点和影响等比较敏感的事项,可特事特办,不受报送分级的限制。

(1)首报内容

①事发企业概况,包括事发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地址等;

②燃气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初步判定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④事故发展趋势、初期处置控制措施等信息。

(2)续报内容

事态发展趋势、人员治疗与伤情变化情况、事故原因、已经造成的损失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3)总报内容

事件处理结果等。

4.3.2信息报告的时间和程序

发生一般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并核实情况后,于事发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燃气应急指挥机构;发生较大及以上燃气事故时,燃气经营企业应报告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应急指挥机构,同时报告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特别紧急情况可以先电话报告,然后补报文字材料;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市政府值班室(0351-4227229)、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省供气应急指挥部,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应急处置情况。

4.4响应升级

预测燃气事故可能波及本市以外区域,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立即报告市政府,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燃气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省人民政府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报告市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

4.5信息发布

发生燃气事故后,宣传报道组按照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安排,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和手机短信等方式公开发布事故情况、影响范围、严重程度、持续时间、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发布应准确、客观、真实。

4.6应急结束

燃气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已得到妥善安置或送医救治,燃气供应已经恢复;经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符合终止应急响应的条件时,市级应急响应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现场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立即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具体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及时补充及恢复生产等事项。同时开展设备设施修复和现场清理工作,尽快消除燃气事故产生的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障社会安定。

5.2社会救助

由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民政部门组织力量,对受灾群众逐户核实登记造册,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5.3保险

(1)鼓励燃气企业为本企业参与抢修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相关部门(单位)为参加燃气事故应急抢险处置的应急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组织燃气用户购买燃气意外保险。

(2)燃气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物资保障

根据本预案职责分工,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储备足量的生活必需物资、医疗救助物资、消防救援物资、交通运输工具、工程施工机械等应急支援物资器材,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满足供应。

6.2资金保障

市、区两级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应急经费保障体系。建立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资金保障体系,通过设立一定规模的应急资金,建立灾害保险资金体系,强化应急经费保障监管。

6.3队伍保障

市、区两级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应急管理有关规定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并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4通信保障

完善以燃气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建立相应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障应急响应期间市燃气应急指挥部与市政府、省级燃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有关职能部门、燃气管理机构、各燃气经营单位和应急支援单位通信联络需要。

7附则

7.1应急演练

(1)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本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适时组织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做好演练评估工作,通过应急演练,锻炼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及演练评估情况报市应急办备案。

(2)按照本预案规定职责,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演练方案及演练评估情况报市政府备案。

(3)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企业事故防范重点,组织专项应急预案演练以及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7.2宣传教育

7.2.1应急宣传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本预案的学习和宣传,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宣传应急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7.2.2应急教育

(1)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等媒介开辟应急教育公益栏目,让公众掌握避险、自救、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2)各燃气经营企业以安全用气和保护燃气设施为核心内容,以燃气用户、中、小学生等社会公众为对象,通过燃气销售、服务及设立安全应急咨询等活动,加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7.3培训

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1)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培训

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分别组织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救援和安全防护技能、实施救援协同作战能力。

(2)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培训

各燃气经营企业加强员工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城乡管理局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6名词解释

城镇燃气事故分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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