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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关于我市管道燃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1-06-21    来源:广州市发改委

国际燃气网

2021
06/21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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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管道燃气价格 管道天然气 配气价格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10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19号)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草拟了《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管道燃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征求意见公告期为30日,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21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我委(价格管理处)。

一、提交意见或建议方式

1.邮寄: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大院9号楼广州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邮编:510050)

2.传真:020-83125911

3.电子邮箱:sfgwjgc@gz.goc.cn

二、内容要求

所提意见或建议应包含意见内容、意见人(单位)、联系方式等。

附件: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管道燃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管道燃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10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19号)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广州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与方式

本通知具体实施范围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分为高压配气价格和中低压配气价格。销售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将燃气销售给用户的价格,分为高压销售价格和中低压销售价格。

二、具体价格标准

(一)居民用气价格

居民用气价格是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以及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价格计收费用的特定用户的用气价格。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阶梯用气价格。

(1)价格标准。居民居家生活用气执行阶梯用气价格,用气人口数4人(含4人以下)的居民用气用户第一档气量为0至320(含320)立方米/年的用气部分,执行第一档价格3.45元/立方米;第二档气量为320至400(含400)立方米/年的用气部分,执行第二档价格4.14元/立方米;第三档气量为400立方米/年以上的用气部分,第三档价格5.18元/立方米。

(2)阶梯用气计量。按每户用气人口数4人(含4人以下)为计量单位。用气人口超过4人的用户,每增加1人,在第一、第二档气量上限分别相应增加70立方米/年,超过第二档气量上限值的计入第三档气量,具体详见下表。具体用气人口申报操作办理,由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广州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式计量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管道燃气居民用气阶梯气量核算表

单位:立方米/年

2.合表用气价格。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其用气按合表用气价格执行,即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3.79元/立方米计收。

3.特殊群体用气优惠价格。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6号)等文件规定,对市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老红军、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一个年度周期中家庭用气量在320立方米以内的,按居民用气第一档价格60%,即2.07元/立方米计收;超出部分按对应居民生活用气各阶梯气价计收。

管道燃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气价格

非居民用气价格是指居民用气以外的其他终端用户的用气价格。非居民配气价格与非居民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供需双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标准。

1.配气价格。高压配气价格0.19元/立方米,中低压配气价格0.81元/立方米,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具体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市级管网配气价格总和不得超过1元/立方米,通过2层以上管网输送的管道燃气,由面向终端用户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其终端配气价格总和不超过1元/立方米。各级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及时向下游经销户、终端用户公开上游及自身收取的配气价格标准,主动接受监督。

2.销售价格。销售价格为城镇燃气企业购进燃气的气源价格(含高压气源价格与中低压气源价格,下同)与配气价格总和。当气源价格发生调整时,启动动态调整机制,同方向、同金额调整销售价格,浮动范围详见下表。中低压非居民销售基准价格为3.46元/立方米,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供需双方在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标准时,配气价格仍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市级管网综合配气价格总和不得超过1元/立方米。当气源价格不足2.46元/立方米时,销售价格须低于基准价3.46元/立方米;仅气源价格高于2.46元/立方米时,销售价格才可能上浮高于基准价。

管道天然气非居民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三、建立管道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一)价格动态调整原则和分类

按照相对稳定、合理调整、适度调控的动态管理原则,实施动态调整的价格机制,具体分两类:

1.居民用气价格。当全市平均购气成本波动超过8%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12个月时,动态调整居民用气价格。

2.非居民用气价格。当全市平均购气成本波动超过4%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时,动态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

(二)价格动态调整公式

各类用户用气价格调整幅度=计算期全市平均购气成本-基期全市平均购气成本

其中:

1.各类用户用气价格调整幅度是指居民用气第一档价格、非居民用气销售基准价格(含高压及中低压销售价格)调整额。其他居民用气价格按调整后的居民用气第一档价格及相应比例进行调整。

2.全市平均购气成本是指企业采购的大鹏气、西二线气、现货气等进入我市输配管网的天然气门站价(含税)的加权平均值,气量按实际提取量确定。

3.计算期是上一次燃气价格调整至当前提出调价申请的期间。

4.基期是指上一次燃气价格调整所确定的时间。

(三)价格动态调整程序

当全市平均购气成本上涨或下降达到价格调整条件时,可以启动价格动态调整程序。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相关配套措施

(一)通过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推进我市管道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通过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达到保障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引导节约用气,缓解供气压力的目的。实行阶梯气价而增加的收益,主要用于“一户一表”改造、弥补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供应和储气调峰成本等方面。

(二)建立多源多向供应输配和应急保障体系,承担安全稳定供气的社会责任。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与上游供气企业、管网经营企业的衔接沟通,积极争取国家、省能源主管部门的支持,实现天然气多气源保障;多措并举,加强管网监测和评估,对超过一定使用年限、存在破损情况的老旧管网,及时进行更新维护;积极推进应急调峰气源站建设,保证天然气管网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建立燃气行业成本的监督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透明度。一是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经营管理,采用各种新的技术和管理手段提升工作效率和经营绩效,控制和降低各项成本费用;二是推动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创新,强化考核和激励机制,创新业务模式,提升总体服务水平;三是各燃气经营企业须定期向市价格成本调查队报送成本和企业运营情况,成本监审部门实行定期审核,实现动态管理,为制定燃气价格提供真实、有效、准确的定价成本数据。四是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在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数据以适当途径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接受社会和用户的监督,提高经营管理透明度。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原《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15〕454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非居民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9〕9号)及《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20〕85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式计量办法

广州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式计量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用气公平,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生活用气阶梯式计量收费(以下简称“阶梯气价”),是指在经过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合理核定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量基数的基础上,对居民生活用气实行分档计量收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民生活家庭用户使用管道燃气的相关计量收费活动。

第四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阶梯气价的制定和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协助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居民用户定期抄表,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价格实施阶梯气价。

第二章 计量与价格标准

第六条 阶梯气价分为三档。三档阶梯价格分别为每立方米3.45元、4.14元、5.18元。第一、第二档气量基数上限分别为每户每年320立方米、400立方米,划分成三档阶梯气量基数。具体如下:

用气人口为4人及以下的居民家庭用气户,每户每年用气量320立方米(含320立方米)以下的部分为第一档气量,按核定的第一档阶梯气价计收;每户每月用气量320立方米至400立方米(含400立方米)的部分为第二档气量,按第二档阶梯气价计收;每户每月用气量超过400立方米(不含400立方米)的部分为第三档气量,按第三档阶梯气价计收。

用气户用气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每户每年第一、第二档气量基数上限分别相应增加70立方米。具体界定范围见下表:

单位:立方米/年

注:第一、第二档气量上限值均含本数。

第三章 用气人口申报与办理

第七条 用气人口在4人及以下的,无需办理用气人口申报。用气人口超过4人的用气户,户主本人或实际用气缴费人应到用气地址所属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或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的其他申报方式,办理用气人口申报手续。未办理用气人口申报手续的用户,按用气人口为4人及以下的标准实施阶梯气价。

第八条 用户申报用气人口应如实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求填写《广州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一户多人口”受理表》(格式见附件1),并按每个用气人口提交以下任一材料:

(一)本市户籍人员提交《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交《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依法可不领取《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提交由用气地址所在街(镇)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或社区(村)服务站出具的《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格式见附件2)。

每个证件、证明等材料只能对应办理1个用气地址的增加用气人口数手续。委托办理的,受托人需同时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3)。《居民户口簿》《居住证》记载地址需与申请增加用气人口数的用气地址一致,因集体户、拆迁等客观原因导致户籍地址与用气地址不一致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居住证明》需载明用气地址实际居住人数及实际居住人员身份信息。

第九条 申报用气人口数在用气户办理用气人口申报手续5个工作日后生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及时通知户主本人。

第十条 居民用户应当如实申报用气人口,当用气人口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报调整。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申报的用气人口情况不属实,应当重新调整该用户的气量基数,并依法追究该用户相应责任。

第四章 气价执行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因气表发生故障、丢失或遇锁门、物阻等原因无法正常抄验气表的,按供气合同约定的暂收方式进行暂收,暂收气量按第一档阶梯气价计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下次抄表后按照以实际用气量后计收阶梯气费。

遇锁门等原因造成连续三次不能入户抄表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联系居民用户,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说明目的、所需时间等情况,入门抄表,居民用户应予以配合。因用户不配合造成损失的,该用户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用户对阶梯气价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咨询。用户发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反阶梯气价规定收费的,可以向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非居民用户原因,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能按预约抄表日期抄录气表的,按第一档阶梯气价计收。

第五章 其他相关价格

第十四条 实行居民价格优惠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生活用气合表气价。

注:1、申请办理“一户多人口”用气的居民用户,申报办理后原阶梯气价计量周期不变,本计量周期即开始按新用气人口的气量标准计算阶梯计量气价,但申报办理前已经实施阶梯加价的不再退还。

2、依据《居民户口簿》申请的用气人口人数长期有效,依据《居住证》和《居住证明》申请的用气人口人数仅本计量周期有效。

附件2

居住证明

兹证明: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

上述    位居民长期在我辖区居住。居住地址:                 

                                      特此证明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本人是       区        路       街       巷     号      房的户主/产权人,现委托受托人办理上述地址广州市阶梯气价一户多人口用气申报业务。

本人承诺,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及所签署的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授权委托书自委托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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