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燃气网 » 燃气政策法规 » 国内燃气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省临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日期:2021-06-14    来源:临海市应急管理局

国际燃气网

2021
06/14
11:50
文章二维码

手机扫码看新闻

关键词: 燃气安全 燃气经营 燃气管道

临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6月13日6时30分,湖北十堰市张湾区艳湖小区发生天然气爆炸事故,目前已致12死亡,37人受伤。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平安护航建党百年,根据市领导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检查,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创新管理,强化措施,严格责任,狠抓落实,共同构建“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支持、齐抓共管”的燃气安全管理体制,确保我市城镇燃气安全运行, 促进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检查时间

即日起至6月30日。

三、检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燃气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含餐饮场所),燃气配件销售单位、住宅小区等。

四、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我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监督指导燃气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督促指导燃气企业开展安全培训和宣传工作;督促燃气企业与餐饮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依法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擅自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对非法倒罐、储存等行为依法查处取缔。

建设部门负责燃气工程的有关消防行政审批;督促指导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主体落实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监督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监管理和相关违法行为查处;负责查处掺杂、掺假,短斤缺两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装劣质燃气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使用不合格、未按规定检定的计量器具和燃气气瓶的行为;负责气瓶标识管理和充装行为监管;负责对燃气充装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流通领域燃气燃烧器具的监督检查;牵头负责督促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燃气运输企业及其车辆、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擅自从事燃气运输经营的行为,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对运输途中车辆和从业人员检查工作。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一岗双责”机制实施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的燃气运输车辆及时进行安全处置,对道路燃气运输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燃气出租车等营运车辆的运营监管;负责公共交通企业等自建燃气设施的燃气生产、使用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对盗用、损坏燃气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取缔非法燃气供应点、拆除占压燃气设施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等情形的治安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妨碍行政执法的行为,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危及执法人员安全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查处燃气道路运输车辆不按规定驶入禁行区域的违法行为,查处燃气运输超载行为;联合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对运输途中的气瓶检查工作。负责燃气企业场站防恐怖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对燃气经营场所和设施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负责对燃气使用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燃气企业和燃气使用单位进行查处;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

商务部门负责督促商贸服务行业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

发改部门负责油气长输管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培训机构燃气使用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燃气行业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及头门港经济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出发,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加强对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消除事故隐患,遏制和杜绝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

(一)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钢瓶充装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督促燃气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强化气瓶充装前、充装中及充装后整个作业过程的安全监控,认真做好充装前检查和充装后复检。燃气企业应按照“谁供气、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提供经营性气源站点和餐饮场所、厂矿企业等工商业用户的业务指导和安全督查,发现隐患应予以制止及督促整改,不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应立即停止供气。

(二)深入开展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无证无照经营站点以及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专项整治活动,彻底有效打击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非法倒灌储存分装等违法行为,净化瓶装燃气供应市场。对瓶装液化气流动经营、无证经营和掺混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查摆不到位、整改不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相关企业、或无证无照经营的供应站点要坚决依法取缔。

(三)加大对城镇燃气安全的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及开辟专栏、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等形式,广泛宣传燃气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安全用气及安全防护、安全事故救援等应急处理常识。各有关部门、燃气企业要利用各种形式向广大用户普及燃气安全知识,特别是要加强宾馆饭店、厂矿企业、餐饮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用气安全检查和宣传,指导用户正确使用燃气,不断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切实减少燃气事故发生。

(四)建立长期有效的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机制。燃气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积极探索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新思路,建立以行政执法部门、公安、建设、消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商务、经信、发改等部门联合管理体系,建立燃气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有重点的联合整治和执法行动、研究解决燃气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立转办督办制度,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不属于自身职责处理范畴的事项,应实行转办并留档备查;涉及安全的重要事项,应实行挂牌督办和跟踪闭环。要研究城镇燃气发展和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摸索新形势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新规律、新办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临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6月13日


返回 国际燃气网 首页

能源资讯一手掌握,关注 "国际能源网" 微信公众号

看资讯 / 读政策 / 找项目 / 推品牌 / 卖产品 / 招投标 / 招代理 / 发新闻

扫码关注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