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规定,为规范我区水电气暖行业收费行为,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结合我区实际,就水电气暖相关收费政策规定公告如下:
一、不得继续收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规定已取消收费项目的费用。
二、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各水电气暖经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要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自觉规范收费行为。12315举报投诉平台接受消费者投诉举报。
淮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