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
《建德市天然气汽车(船)加气站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
建德市天然气汽车(船)加气站建设管理办法
为规范建德市天然气汽车(船)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布点和建设,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关于建德市天然气车船加气站布点规划(2014—2020年)的批复》〔浙发改能源(2015)3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发改局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加气站布点规划,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省能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条 加气站布点调整,须经市加气站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能源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对列入加气站布点规划的项目,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做好用地保障。新建加气站项目的土地供应,要遵循市场需求,实行招拍挂制度。由加油站改建或扩建成加油加气站的项目,须符合规划、安全、环保等要求。
第四条 新建加气站建设项目,应当选择两个及以上投资主体进行公开招投标,形成有序竞争的市场格局,确保汽车(船)油改气工作的顺利实施。加气站的设计、核准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杭州市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并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条 加气站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加气站建设选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和省、杭州市有关标准规定。特种设备的使用、安装和检验检测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加气站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向市发改局申请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