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燃气设备 危害公共安全
一男子贪小利私改燃气管道获刑
私接管道、私改燃气设施等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威胁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构成犯罪。近日,岳塘区的邓某因为贪小利私改燃气管道受到法律制裁而后悔不已。
2019年9月,邓某私自将家中厨房的燃气表出气口改接了一个三通阀门,用一根橡胶管将天然气接入隔热层的两个单间,后来又将一个单间出租。2020年8月底,邓某再次私自改造天然气管道,将燃气表出气口的三通阀门改装至进气口处,使天然气不经计量使用。2020年9月30日,燃气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检查时发现邓某私接天然气管道,随后报警。11月25日,邓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燃气公司1.5万元。
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邓某破坏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邓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燃气公司损失,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特性,所用管道都是燃气专用管,根据相关规定,任何个人、单位或组织在未经许可和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一旦因私自改装发生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