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国家发改委官网上发布了一个重磅通知,发改委制定了“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
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是门站价格市场化改革,最终应该是实现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联动。
不到两个月后,甘肃推出了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打响了今年地方天然气价格改革的第一枪!
尽管在具体实操流程方面还有不清晰的地方,但十分明确的给出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省内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含省内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这已经与国家发改委的价改方向高度契合!
原文如下:
关于建立健全甘肃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 神,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推动我省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行业 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就建立健全甘肃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 联动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 保障优先。
立足促进天然气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 建立健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明确联动范围、联动周期、启动条件和调价幅度,有效反映企业成本变动情况,稳定天然气市场供需关系,保障民生用气需求。
(二) 因地制宜。
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天然气市场发育程度、用户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选择适当的方式理顺天然气价格。
(三) 稳步推进。
本着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原则,分类分 实施联动,不断积累工作经验,完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实 施。完善监管规则、调价公示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气源采购成本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价格传导通畅。
二、主要内容
(四) 价格构成及联动公式。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省内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含省内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
其中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是指燃气企业采购天然气的含税加权平均价格,配气价格是指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在经营范围内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天然气配送服务的价格,省内管输价格是指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企业通过省内短途运输管道向天然气用户提供管道输气服务的价格。
(若真能实施,对燃气公司而言便能守住配气价格基本收益的底线了)
配气价格和省内管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管道 运输企业、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 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省内管输价格、配气价格。
上下游联动主要是省内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
计算公式为:
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额度=(调整期气 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上期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1-供 销差率)。
公式用于计算气源综合采购价格变动后,天然气销 售价格联动调整额度,其中供销差率按照《甘肃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 联动方式及幅度控制。
当居民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涨跌8%(含8%)、非居民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涨跌 5%(含 5%)时,适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价格联动机制同向调整。
调整期气源采购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规定涨跌幅度时,终端销售价格不做调整,纳入下次调价累加或冲抵。
各市州、兰州新区有定价权限的定价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整金额上下限,避免一次调价幅度过小或过大。当 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化低于下限时,终端销售价格可不做调整;当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化高于上限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上限调整。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时未调整的金额可暂由燃气企业留存或承担,纳入下次调整时统筹考虑。
(六) 联动周期及调整程序。
各市州、兰州新区有定价权 限的定价部门可针对居民、非居民设置不同价格调整周期,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周期可相对短一些,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周期可相对长一些,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已制定居民用气独立配气价格并已听证通过价格联动机制的,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不再进行听证,由燃气企业向有定价权限的定价部门提出申请,定价部门按照《甘肃省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 施细则》制定价格后,上报当地政府批准执行。
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由燃气企业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自行同向调整,调整前主动向有定价权限的定价部门备案后实施。
(燃气企业自行调整,备案即可,大大简化了流程)
三、有关要求
(七) 控制采购成本。
城镇燃气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 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以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各市州、兰州新区有定价权限的定价部门要加强购气成本的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气源采购约束和激励机制,推动城镇燃气企业以市场合理价格 采购天然气。
(八) 维护市场稳定。
各市州、兰州新区有定价权限的定 价部门要强化市场监测分析预警,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 施,确保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平稳实施。上游天然气供应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主动与地方价格主管部门 沟通协商,认真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燃气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网 站、当地主流媒体等平台提前向社会进行公示,主要包括调整期气源综合采购成本及变动情况、调价理由、调价幅度等,并 同步接受用户咨询,做好解释工作,保障市场供应和平稳运行, 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
(九) 兜牢民生底线。
结合本地实际和调价情况,各地要 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进一步摸清低收入群体底数,制定具体方 案,可采取发放补助、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措施,确保低收入群体、农村“煤改气”家庭等生活水平不因理顺居民用气 价格而降低。
(十) 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衔 接,通过主流媒介、新媒体、自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我省天 然气资源现状、市场供需形势以及实行价格联动机制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意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 围。各地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当地气源综合采购价格与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具体工作方案,健全气源采购成本公示、调价信息公开等配套措施。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3 年。现行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