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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省《嘉兴市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公示

日期:2021-07-27    来源:嘉兴市住建局

国际燃气网

2021
07/27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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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城镇燃气供水 燃气设施 应急突发事故

为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并在必要时实施紧急支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燃气、供水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嘉兴实际,我局起草修订了《嘉兴市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

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8月3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联系电话:83990189

邮箱:jxszjjfgc@163.com

地址:嘉兴市经开区花园路616号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3日

《嘉兴市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doc

关于对《嘉兴市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公示.doc

附件1:

嘉兴市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

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级

2.1   风险识别

2.2   事故分级

3   组织体系

3.1   指挥机构

3.2   办事机构

3.3   现场指挥部

3.4   专家组                      

4   预警机制

4.1   预防监测

4.2   检测网络

4.3   预警分级

4.4   预警发布

4.5   预警响应

4.6   预警解除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处置

5.4   扩大应急

5.5   信息发布

5.6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6.2   保险理赔

6.3   事故调查

6.4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交通运输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医疗保障

7.6   资金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宣传培训

8.3   奖惩制度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并在必要时实施紧急支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燃气、供水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嘉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城镇燃气(含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城市供水系统事故的应急处置活动。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不在本预案管理范围内。

本预案指导全市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应急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燃气、供水企业,咨询机构相应职责,有效的处置突发公共事故。

(2)以人为本,科学救援。在处置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事故时,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全力以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社会危害。 

(3)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保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4)以防为主,预处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经常性开展用气、用水安全和事故防范及应急处置的宣传,切实加强行业管理部门、企业、群众的事故防范意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从源头上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2   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级

2.1   风险识别 

2.1.1  可能造成燃气突发性事故主要风险有:

(1)燃气设施事故风险包括:

①供气气源单位或燃气管网及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气源中断;

②调压站、输气主干管、贮气罐等设施设备发生重大火灾、爆炸等事故;

③燃气管道因道路塌陷造成破损、腐蚀穿孔、第三方损坏等原因发生较大泄漏,以及因燃气泄漏造成爆炸燃烧;

④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2)燃气运输事故风险:燃气在配送过程中因交通事故、瓶体破损、阀门开裂密闭不严等原因造成大量泄漏,以及因燃气泄漏导致爆炸燃烧;

(3)自然灾害风险:地震、滑坡等地质自然灾害、台风、暴雨、大雪、低温等极端气象,导致机电设备毁损等影响城市大面积及区域供气;

(4)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爆发大规模传染性疾病,生产运营人员严重减员等;

(5)不可抗力风险:因战争、恐怖活动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生产与供应系统损坏与停产、减产。

2.1.2  可能造成供水突发性事故主要风险有:

(1)水源污染风险: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造成污染;

(2)水厂生产事故风险包括:

①电厂、变电站发生停电事故导致供水企业、泵站(闸站)停产;

②调度、自动控制等信息系统遭受入侵、攻击、失控、毁坏;

③次氯酸钠、液氧、高锰酸钾等危化品泄漏、爆炸等;

(3)供水管网事故风险包括:

①室外主要输配管(隧)设施爆管、损毁等;

②井下作业等高危作业发生多人伤亡等;

③管网水水质受到污染等;

(4)自然灾害风险:因地震、滑坡、台风、暴雨、大雪、低温、干旱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管网和机电设备毁损等影响城市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5)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如爆发大规模传染性疾病,生产运营人员严重减员等;

(6)不可抗力风险:因战争、恐怖活动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生产与供应系统损坏与停产、减产。

2.2   事故分级

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国家、省级相关应急预案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2.2.1  特别重大突发事故

特别重大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

(2)计划外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连续停气或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嘉兴站水位下降到0.41米及以下的。

2.2.2  重大突发事故

重大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计划外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用户连续停气或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嘉兴站水位下降到0.46米及以下的。

2.2.3  较大突发事故

较大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计划外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或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4)嘉兴站水位下降到0.56米及以下的。

2.2.4  一般突发事故

一般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

(2)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或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4)嘉兴站水位下降到0.66米及以下的。

上述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指挥机构

3.1.1  市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浙江省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嘉兴市公共突发事故总体应急预案》组织领导体系的要求,成立嘉兴市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全市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适用本预案的突发事故应对工作。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建设局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

市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作出应急处置重大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督导;负责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负责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1.2  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嘉城集团、嘉源集团、市电力局、市银保监分局等组成。

(1)市建设局:负责城镇燃气、城市供水行业应急体系建设日常工作;负责接收全市城镇燃气、城市供水行业事故信息,根据事故报告进行初步评判并报告;组织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技术支持,组织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指导城镇燃气、城市供水基础建设及抗灾设防工作,协助做好事故调查;负责部门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应急演练等有关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突发事故有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开展应急演练及总结评估工作;根据市政府要求,组织开展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协调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的行政执法,对有关违法线索进行立案查处,并及时将结果告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市公安局:负责接收事故报警和先期社会应急联动指挥;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保护工作,参与事故前期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等应急处置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等工作;配合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配合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及时研判因事故引发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情报线索,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接报的突发事故信息。

(5)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等宣传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做好有关城镇燃气、城市供水应急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市网信办:指导做好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处置工作。 

(7)市经信局:组织协调救援设备等的生产供应,负责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工作,做好三大通信运营商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8)市民政局: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或受威胁人员的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 

(9)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做好事故应急资金保障工作,保障市级部门应急救援所需工作经费。 

(1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质量监测,参与事故现场环境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的分析研判,为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提供意见建议。 

(11)市发改委(能源):负责做好气源保障工作。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负责指导配合事故处置过程中涉及公路损毁、抢修破路等事宜的应急处理。 

(13)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及心理康复工作。 

(14)市市场监管局:参与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15)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火灾事故鉴定。 

(16)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提供灾害性气象分析资料,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 

(17)市水利局:负责城市供水事故发生时水源水供给保障和引水长网的协调工作。

(18)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可能涉及市属国有企业利益的相关事宜,指导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9)嘉城集团、嘉源集团:负责制定本企业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突发事故发生后,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当事故超出能力范围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报告,在市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生产调度、抢修作业、安全监护、用户通告等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工作。建立企业专(兼)职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0)市电力局:负责应急期间电力保障工作。

(21)市银保监分局:做好事故发生后,保险查勘及理赔的指导工作。

(22)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区域范围内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突发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当事故超出县(市、区)级响应级别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报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在市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后勤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2 办事机构

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日常工作。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建设局城建处、嘉城集团、嘉源集团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市应急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履行全市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承担市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统筹燃气、供水应急管理,加强安全用水、用气知识的普及,做好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事故的预防工作;

(2)编制和修订市级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责任与措施;

(3)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政府、燃气、供水企业制定相关预案,并做好预案的备案工作;

(4)动态掌握燃气事故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及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市应急领导小组领导、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的联络,负责收集情况,及时传达省、市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

(6)组织参与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新闻发布和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7)承办市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现场指挥部

事故发生后,市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现场指挥部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划定事故现场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研判事故性质及危害程度,制定抢险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抢修,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

3.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现场应急结束建议,经市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3.4   专家组

建立嘉兴市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作为市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咨询机构。

(1)专家组组成

由燃气、供水行业的设计、施工、运营和建筑、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专家组职责

对应急准备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会商,开展专题研究;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

4   预警机制

4.1   预防监测 

对燃气、供水行业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燃气、供水经营企业相关安全运营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燃气、供水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燃气、供水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隐患及时采取相应预防和预警措施。

4.2   检测网络

通过嘉兴市瓶装燃气监督管理平台、嘉兴市管道燃气监管平台等互联网监管平台,随时对城镇燃气安全进行精准检测。

通过浙江省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网嘉兴监测站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关注数据动态。

4.3   预警分级

按照燃气和供水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预警(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燃气和供水安全事故。事故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二级预警(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燃气和供水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预警(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燃气和供水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四级预警(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燃气和供水安全事故。事故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

4.4   预警发布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发布。预警级别可根据需要作出调整。重要的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5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降低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加强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管道实时监测,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及时组织对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管道情况的分析评估,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

(4)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根据需要,对供气、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6   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报告 

5.5.1  报告程序 

①燃气、供水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报告。接警部门接到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事故报告后,视情立即调度燃气、供水企业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灾情,并报告公安、建设、消防救援、应急、综合执法、卫生健康等部门。

②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应在1小时内立即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当地党委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管理局。

③发生较大及以上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事发地人民政府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书面续报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1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5.5.2  报告途径

应急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应设立应急报告值班电话,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向社会公布应急报告电话号码,原则上为110、119或其他专门号码。

5.5.3  报告内容

①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②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处数;气源厂座数、气源来源;

③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④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⑤事故的简要经过;

⑥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⑦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⑧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有关事宜;

⑨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⑩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2   先期处置

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城镇燃气、城市供水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须迅速做出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自救和先期处置,并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联动,并做到:

(1)迅速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2)迅速调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收集证据工作;

(3)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录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3   应急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在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视情设置警戒组、疏散组、抢险组、救治组、保障组等若干应急行动组,在充分考虑专家意见基础上,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开展以下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1)城镇燃气

①现场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消防救援、综合执法、建设等部门根据燃气泄漏扩散、火灾爆炸涉及的范围,划定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由专人警戒,除工程抢险、消防等应急救援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警戒区内严禁各类火种。

②人员紧急疏散。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组织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和重要物资,从危险区域有序转移到安全区域,人员撤离应选择安全的路线尽可能从上风侧离开,避免穿越危险区域。对人员疏散区域,应组织实施治安巡逻。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事故现场的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意见建议。

③事故抢险救援。消防救援等部门在组织搜救受害人员的同时,针对火灾、爆炸、泄漏事故的不同特征,实施灭火、堵漏、设备容器的冷却等现场抢险作业,控制和消除危险源,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④伤员医疗救护。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视情在事故现场设置临时医疗救护点,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作进一步治疗。

⑤气源应急保障。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较大燃气供应中断、受限的,发改(能源)、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视情做好上游气源组织协调、应急气源启动和调度等工作。

(2)城市供水

①现场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

②事故抢险应急处置。建设、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在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的同时,针对事故不同情况,实施设施设备抢修、水质恢复、供水紧急调度等现场抢险作业,控制和消除危险源,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③伤员医疗救护。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视情在事故现场设置临时医疗救护点,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作进一步治疗。

④居民用水供应。建设、消防救援、综合执法等部门和当地政府组织做好居民生活用水的运送、发放工作。

5.4   扩大应急 

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和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组长视情请示市长,启动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波及邻市安全时,市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立即通报邻近相关市政府。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市政府视情及时报告省政府、国务院,请求应急支援。

5.5   信息发布 

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准确、及时”原则和“快报事实、慎报原因”要求,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市、县两级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5.6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害人员获救,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结束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事故处置结束后经现场检测、评估、鉴定和专家论证,确定突发事件已经得到控制的,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较大及一般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事故可的应急响应终止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事发地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对受伤害人员的救治、救助,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妥善解决因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做好现场清理、公共设施修复等工作,恢复事故影响区域正常供气、供水。

6.2   保险理赔 

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工作。市银保监分局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快速查勘并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6.3   事故调查

事故的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规定。 

一般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事故由县(市、区)政府或者县(市、区)政府授权其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或授权其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并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6.4   总结评估

按照响应级别,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相应指挥部。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市、各县(市、区)应急领导小组应组织工程设施抢险力量,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应急管理力量,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城市供水突发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7.2   物资保障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应急处置物资和装备储备,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燃气、供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物资、装备和器材。 

7.3   交通运输保障 

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公安部门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满足跨区域调度的消防、医疗、抢修等一切救援力量及时投放。

7.4   技术保障

市建设局会同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企业应加强燃气、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市建设、应急管理部门应组建燃气、供水应急专家组,建立完善相关燃气、供水行业信息库,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7.5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应组织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燃气、供水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特点,落实相应救治医院,配备相应药品和器材。

7.6   资金保障

处置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财政应建立完善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燃气、供水企业要结合实际,制订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各种课题、类型和规模的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发现燃气、供水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8.2   宣传培训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燃气、供水企业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燃气、供水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加强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增强公众应急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应急处置能力。

8.3   奖惩制度

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按有关规定进行表扬、奖励和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对在燃气、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不履行本应急预案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预案相关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制订(修订)相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9.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嘉兴市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嘉政办发〔2006〕9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市级有关单位名单

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能源)、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银保监分局、市气象局、市国资委、市电力局、嘉诚集团、嘉源集团。

关于对《嘉兴市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公示

为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并在必要时实施紧急支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燃气、供水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嘉兴实际,我局起草修订了《嘉兴市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

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8月3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联系电话:83990189

邮箱:jxszjjfgc@163.com

地址:嘉兴市经开区花园路616号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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