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公安局 梅州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梅州市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提醒告知书的通知
梅市发改执法〔2021〕223号
市有关单位:
为加强梅州地区油气长输管道运行安全,依法保护油气长输管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相关规定,特制订《梅州市油气管道安全保护提醒告知书》(详见附件),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切实履行油气管道保护义务,确保油气管道的安全平稳运行和保障管道沿线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如遇紧急安全情况可拨打应急电话12350,如遇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况可拨打110报警电话或管道标志桩标注的电话。
目前,在我市区域内从事油气长输管道运营业务的企业共三家,分别是: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管网有限公司汕头管理处、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广东输油二部梅州站、国家管网集团西气东输公司广东输气分公司揭阳分输站。上述三家运营企业要加强管道安全的监管和保护工作,并利用《梅州市油气管道安全保护提醒告知书》提醒有关单位、施工企业以及沿线群众依法施工(开挖)作业,有效预防和遏制违法行为发生。
特此通知。
附件:梅州市油气管道安全保护提醒告知书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公安局 梅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7月27日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联系电话:0753-2128922)
附件:
梅州市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提醒
告 知 书
(单位或个人名称):
您(单位)正在 (详细地址或地理位置)施工作业区间下方(附近)敷设有油气管道及通信光缆。该管道为国家重要的能源输送设施,一旦遭到破坏,将严重危及管道安全运行,影响管道沿线地区油气市场供应,干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甚至酿成特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现将在管道上方或附近进行施工作业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和违法施工作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醒告知如下:
一、《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28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30条规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32条规定,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四、《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33条规定,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否则,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五、《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35条规定,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六、《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35条、36条规定,申请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二)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三)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经申请批准施工作业的,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七、实施违法施工作业等危害管道安全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破坏输油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属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119条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规定,盗窃、损毁油气管道等公共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51条规定,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52条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五)《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53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六)《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54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55条、第57条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给管道企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您(单位),管道输送的天然气属易燃易爆物品,一旦被破坏会将导致天然气泄漏,极易引起重大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事故。如果因违法施工作业或其他破坏行为而造成事故,当事单位和个人除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将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危害后果,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个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特此提醒告知,敬请依法施工作业,并切实加强与管道企业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输油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应急报警电话:
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管网有限公司汕头管理处:
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广东输油二部梅州站:
国家管网集团西气东输公司广东输气分公司揭阳分输站:
附:管道企业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1:
电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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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收件单位(盖章):
告知书收件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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