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发改能源规〔2019〕916号)有关要求,为践行服务国家战略、服务人民需要、服务行业发展的企业宗旨,国家管网集团计划于2021年8-10月开展LNG接收站中长期“窗口期”集中受理工作。
按照《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发改能源规〔2019〕916号)有关要求,为践行服务国家战略、服务人民需要、服务行业发展的企业宗旨,国家管网集团计划于2021年8-10月开展LNG接收站中长期“窗口期”集中受理(以下简称中长期集中受理)工作。本次中长期集中受理是国家管网集团实施LNG接收站基础设施公平开放的又一次创新,为托运商利用国家管网LNG接收站设施采购LNG资源提供了便利,对国内天然气稳定供应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长期集中受理设施范围
辽宁大连、天津南疆、揭阳粤东、深圳迭福、广西北海、海南洋浦、广西防城港7座LNG接收站。
二、中长期集中受理服务期限
本次中长期集中受理服务期限为5年~20年,服务起始日为2022年4月1日。
三、中长期集中受理时间安排
1.2021年8月中旬召开交流会,与潜在托运商就本次中长期集中受理相关规则和注意事项进行沟通交流。有意参会的托运商可于8月6日17:00前通过service@pipechina.com.cn报名参会,参会报名表见附件1,会议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2. 2021年8月31日前,托运商按要求提交服务申请;
3. 2021年9月1日-9月15日,开展集中受理;
4. 2021年9月25日前,通知受理结果;
5. 2021年10月15日前,完成服务合同签署。
四、托运商服务申请要求
1.申请服务的托运商应满足国家管网集团托运商准入资格要求,且无失信、违约记录;
2.服务周期内第3年及之后各年度相同月份窗口期数量需保持相同,服务周期内前3年服务申请量可逐年增加;
3. 托运商所提交申请对应每一个服务周期(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LNG窗口期旺淡季比率(旺季与淡季月均窗口期数量的比值)应大于等于1,其中4月1日至10月31日为淡季、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旺季;
4. 托运商需严格按照《关于***公司申请使用***LNG接收站基础设施剩余能力的函》(详见附件2)规定的模板和内容提交服务申请,若提供的信息不完整,则可能被视为无效申请;
5. 托运商服务申请接收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17:00(若托运商多次提交申请,以最后一次邮件所发送资料为准);
6. 国家管网集团将于2021年9月5前向进入受理范围的托运商提供《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托运商需在2021年9月10日前向国家管网集团书面反馈是否同意基于示范文本规定的商务、生产运营、财务结算、法律等方面条款与国家管网集团所属公司签订天然气设施服务合同(若带条件反馈意见,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被视为放弃申请)。
7. 托运商服务申请接收方式及联系人见附件3。
五、服务申请集中受理分配原则
基于《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家管网集团《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本次中长期集中受理按以下原则开展:
1.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有利于冬季保供;
2.有利于国家管网集团提升接收站基础设施综合利用率;
3.便于托运商采购长期可靠稳定的LNG资源;
4.现有服务优先保障;
5.上游资源落实和下游销售为终端用户优先;
6.充分结合参与2021年初集中受理的托运商履约情况;
7.若各托运商申请总量超出接收站剩余能力,需通过量化评分,确定各托运商容量分配优先顺序。
六、其他注意事项
1. LNG接收站等基础设施服务价格可通过国家管网集团官方网站公平开放专栏查询。
2. 国家管网集团《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使用协议》设有履约保函、照付不议等保障履约相关条款,托运商应结合实际需求审慎申请服务量。对于发生失信、违约事件的托运商,国家管网集团保留对其纳入失信黑名单、追究赔偿责任等相关权利,情况严重的,报备国家能源主管部门。
3. 相关工作解释权归国家管网集团生产经营本部所有。
附件1:集中受理交流会报名表.docx
附件2:关于××申请使用××LNG接收站基础设施剩余能力函.docx
附件3:托运商服务申请接收方式及联系人.xlsx
附件4:LNG接收站服务申请基础信息表.xlsx
国家管网集团生产经营本部
2021年8月2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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