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切实加强宿迁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市住建局起草了《宿迁市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意见可采取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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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4日
宿迁市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管理,维护瓶装液化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配送安全,提升配送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液化气企业”),开展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活动的规范和管理。
第三条 瓶装液化气配送管理,遵循安全第一、规范配送服务行为、保障供应、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四条 住建部门应当加强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管理,督促液化气企业按照“统一服务规范、统一销售价格、统一标识、统一车辆、统一着装、统一配送、统一随瓶安检”要求完善配送服务体系。依法查处向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燃气的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配送车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禁区通行证通行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使用违法交通工具配送瓶装液化气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从事燃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液化气充装单位及生产流通领域的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充装不合格气瓶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住建、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分析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建立日常联动巡查执法机制,依法打击瓶装液化气配送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瓶装液化气配送秩序。
第五条 液化气企业应当完善智慧燃气监管系统建设,包含气瓶、储配站、供应点、送气工、车辆、用户安检及场站视频等功能;健全配送服务体系,制定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将气瓶流转各个环节明确责任到人并及时上传数据,与住建部门的系统实时联通。
第六条 用于配送液化气的机动车辆应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布目录中的机动车辆。整车长度不大于3米,宽度不大于1.2米;厢体具有防爆功能,外观板材厚度不低于1.5mm,承载板材厚度不低于3mm;最高限制行驶速度为35 km/h;车身标色采用黄色(加法色系 R:255,G:255,B:0),车身印制“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字样、企业标志、企业送气热线电话和核载气瓶重量或者数量,配备若干气瓶角阀堵头;用于配送的机动车辆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车辆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缴纳交强险、商业意外责任险;配备卫星定位、轨迹查询、实时监控等功能,并确保实时通讯在线。驾驶配送车辆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从储备站至供应点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气的,须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货车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资格证。
第七条 液化气企业应定期对配送车辆进行检验、检修、维护;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车辆,不得进行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
委托配送服务单位配送瓶装液化气的,应签订协议,约定配送作业的安全、服务和质量责任等。配送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配备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要求以及与配送服务区域、与用户数相适应的配送车辆、配送服务人员。
第八条 液化气企业应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布的统一价格收取气费,不得将因建设配送体系增加的成本,转加到用户气价上。
第九条 液化气企业应当向用户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气。在储配站、供应点的醒目位置和企业网站等信息系统公示配送服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送气、抢修、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 液化气企业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气。自有气瓶应当带有企业名称、电子标签,企业统一的送气及投诉电话,粘贴安全用气常识等。
第十一条 液化气企业应做好所属供应点的日常安全管理与维护,供应点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并建立智慧燃气监管系统。
第十二条 液化气企业应加强对送气工的专业培训、安全教育及监督管理,及时将送气工的违规行为记录在智慧平台上。组织送气工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未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送气服务。
送气工合同期届满未续签、合同期内离职或被开除的,液化气企业应当及时上报所在地管理部门关闭实名登记二维码,收回其送气工证,其送气工证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瓶装液化气实名制管理统一配送,由用户向液化气企业预约订气。
居民用户首次购买瓶装液化气的,应当向液化气企业提供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非居民用户首次购买瓶装液化气的,应当向液化气企业提供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件等。
液化气企业应与用户签订用气合同,明确告知用户应具备的安全用气条件,同时用户应对安全用气条件作出承诺。用户未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的,液化气企业不得为用户供气。
用户停用瓶装液化气的,应当向液化气企业办理销户手续。液化气企业应当及时核销并回收气瓶。
液化气企业及送气工应做好用户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禁止泄露用户信息。
第十四条 液化气企业应做好气瓶充装前后相关检查,不合格气瓶一律不得灌装液化气。
禁止不扫码充装行为,不得更改、损坏气瓶专有标记和电子标签。
第十五条 充装后气瓶应逐个检查,发现超量、欠量、泄漏、外观质量等不符合要求及无充装信息,无配送信息的气瓶必须立即处理,严禁出站。
第十六条 在配送服务活动中,送气工应统一穿着具有企业标识的服装,随身佩戴送气工证,携带配送服务信息单及随瓶安检单,按时将气瓶送至用户开户地点。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起运前,液化气企业应对配送车辆及其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卫星定位装置等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和记录,并对配送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二)送气工应按照配送单上的数量及配送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瓶装液化气,不得超载;
(三)液化气企业应通过卫星定位装置进行运输全程监控,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
(四)送气工应对配送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瓶装液化气燃烧、爆炸、污染、泄漏或者被盗、脱落、丢失等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规定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液化气企业应每年至少对用户进行一次全面安检,并填写安检单。首次配送应进行入户安检,对用气环境,用气设施,通气条件进行检查,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可进行通气,并填写入户安检单。非首次配送应进行随瓶安检,检查气瓶及调压器、连接管等附属配件的安全情况,并填写随瓶安检单。对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现场进行接装;对提出不需接装的用户,应示范接装方式并告知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安检单及配送服务信息单应由用户书面签字确认。
发现用户存在用气安全隐患的,应书面告知用户进行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液化气企业,停止供气,同时上报所在地住建部门。
第十八条 气瓶入站前必须检查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漏气,附件是否齐全等,应及时将空瓶及当天未配送出的钢瓶入库,严禁将气瓶带回家中存放。
第十九条 用户自提瓶装液化石油气原则上一次不超过2只15公斤气瓶。
液化气企业应做好自提用户运输、储存及使用各个环节安全讲解,并放发安全使用手册。禁止自提用户用封闭空间车辆运输液化石油气。
液化气用户应当配合经营企业进行实名登记、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未取得送气工证或未与液化气企业签订合同的人员从事配送气服务的,按无证经营处理,同时追查上游企业责任。
第二十一条 液化气用户应当遵守用气规定,不得倒置或横卧使用气瓶;不得加热或用明火检漏气瓶;不得使用不合格或与燃气器具不匹配的调压器;不得更改气瓶样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 住建部门应建立送气工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送气工一年中如违法违章被相关部门查处3次的或在有效期内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将被列入黑名单,全市行政区域内液化气企业5年内不得聘用。
第二十三条 液化气企业委托的配送服务单位应建立智慧燃气监管系统,在运输车辆、送气工及配送服务等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其他规定的,由住建、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及有关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