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莆发改〔2021〕225号
各县(区、管委会)发改局(计划统计局)、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商〔2017〕242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512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道燃气配气价格调整为1.00元/立方米(含税),实行最高限价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校核调整一次。
二、建立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可按以下计价方式作相应同向调整。
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
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现行价格+联动调整额
三、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气量、第二档气量、第三档气量销售价格由3.06元/立方米、3.67元/立方米、4.59元/立方米分别调整为3.03元/立方米、3.64元/立方米、4.55元/立方米。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非居民销售价格由3.15元/立方米调整为3.12元/立方米。
四、非居民用气(车用气除外)最高销售价格由3.25元/立方米调整为3.22元/立方米,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前提下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其余规定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商〔2017〕242号)执行。
六、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做好抄表和清算等衔接工作,传导降价红利,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保障安全稳定供应。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