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发改价格〔2021〕56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经济发展局,各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和上游天然气企业销售价格变化情况,为保障天然气企业正常运营和非居民天然气用户用气需求,现就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淄博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仍按《关于2021年非采暖季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21〕17号)明确的“等额加减,顺价销售”相关规定执行,各燃气经营企业终端销售价格按实际购进价格加购销差价(以2018年非采暖季各企业购销差价为准)的原则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每立方米3.10元。
二、市内天然气经营企业向下游天然气经营企业转供天然气时,其转供价格按不突破现有价差的原则核定。
三、该政策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关于2021年非采暖季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21〕17号)同时废止。
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反映。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