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检验单位:
为加强汕头市液化石油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市局决定近期对汕头市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安全质量开展专项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与样品
此次监督抽查抽样地点为全市范围内的气瓶检测站和充装站,共有4家气瓶检测站、54家气瓶充装站。气瓶检测站4家全部抽检,每家抽取样品15只;气瓶充装站共抽检16家,每家充装站抽取样品5只,其中金平、龙湖、濠江区各抽2家,澄海、潮阳、潮南区各抽3家,南澳县抽1家。上述样品合共140只。气瓶检测站的样品从检验合格且未重新投入使用的气瓶中随机抽取,重点是抽查气瓶检测站的气瓶检验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气瓶充装站的样品从在用待充装的气瓶中随机抽取,重点是对在用的气瓶实施安全风险监测。气瓶抽检的型号、数量分布如下:
型号 | YSP118/YSP118-Ⅱ | YSP35.5 | YSP12 |
检测站抽检数量 | 2 | 10 | 3 |
充装站抽检数量 | 0 | 3 | 2 |
注:若被抽查单位待抽检的钢瓶中YSP118/YSP118-Ⅱ或YSP12的钢瓶数量不足,则以YSP35.5的钢瓶代替。
二、职责分工
本次气瓶专项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由市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局配合。气瓶抽样及检验工作拟由市局委托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汕尾检测院(同时加挂“广东省质量监督焊接气瓶检测站(汕尾)”牌子)实施。对气瓶充装站、检测站的监督抽查,由各区(县)市场监管局派员到场协助抽样工作并作记录。
三、完成抽查工作时间
气瓶抽样及检验机构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抽检工作,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检验,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抽查工作总结及结果汇总至汕头市市场监管局锅监科。
四、工作要求
(一)气瓶抽样及检验工作应严格按照《2021年汕头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由抽检单位持气瓶检验员资质人员或持压力容器检验师资质人员实施,不得由未持资质证或其它单位持证人员实施。
(二)现场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携带本通知和工作介绍信、工作证等实施抽样。
(三)抽样及检验机构应做好样品的保管工作,检验工作完成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此次抽查所需经费由市局监督抽查专项经费列支,抽样及检验机构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未经市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泄露监督抽查相关信息和抽查结果。
(六)本次专项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的后处理工作,由市局根据抽查结果依法处理。
市局锅监科联系人:吴彬 ;电话:13829652616。
汕尾检测院联系人:赖伟雄;电话:1892357578。
附件:2021年汕头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5日
附件:
2021年汕头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抽查产品
液化石油气钢瓶
二、抽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4.《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
5.《气瓶检验机构技术条件》GB/T12135-2016
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
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
8.《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T 8334-2011
9.《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T12137-2015
10.《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GB/T 15383-2011
11.《气瓶阀通用技术要求》GB/T 15382-2009
12.《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
13.《液化石油气瓶阀》GB/T 7512-2017
14.《气瓶锥螺纹丝锥》GB/T10878-2011
15.《气瓶专用螺纹量规》GB/T8336-2011
16.《气瓶专用螺纹》GB/T 8335-2011
17.《液化石油气钢瓶标识涂敷技术规范》DB44/T2108-2018
三、抽查区域
此次监督抽查抽样地点为全市范围内的气瓶检测站和充装站,共有4家气瓶检测站、54家气瓶充装站。气瓶检测站4家全部抽检,每家抽取样品15只;气瓶充装站共抽检16家,每家充装站抽取样品5只,其中金平、龙湖、濠江区各抽2家,澄海、潮阳、潮南区各抽3家,南澳县抽1家。上述样品合共140只。
四、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1.抽样方法
气瓶检测站的样品从检验合格且未重新投入使用的气瓶中随机抽取,重点是抽查气瓶检测站的气瓶检验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气瓶充装站的样品从在用待充装的气瓶中随机抽取,重点是对在用的气瓶实施安全风险监测。气瓶抽检的型号、数量分布如下:
型号 | YSP118/YSP118-Ⅱ | YSP35.5 | YSP12 |
检测站抽检数量 | 2 | 10 | 3 |
充装站抽检数量 | 0 | 3 | 2 |
注:若被抽查单位待抽检的钢瓶中YSP118/YSP118-Ⅱ或YSP12的钢瓶数量不足,则以YSP35.5的钢瓶代替。
五、抽查实施
(一)气瓶抽样及检验工作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应由抽检单位持气瓶检验员或压力容器检验师资质人员实施,不得由未持资质证或其它单位持证人员实施。
(二)现场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携带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发布该抽查的文件和抽样员证、工作证等实施抽样。
(三)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应认真核对随机选取样品的相关信息,在核对、确认所选取样品无误后,由抽样工作人员现场封样,并做好防更换措施。
(四)抽样人员应当按要求填写抽样单。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单位公章。对特殊情况,可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确认。
(五)抽样及检验机构应做好样品的保管工作,检验工作完成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此次抽查所需经费由市局监督抽查专项经费列支,抽样及检验机构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六、检验项目
(一)气瓶检验质量
制造标识、检验标识、外观检查、阀座检查、壁厚测定、气密性试验、瓶阀检验。
1.制造标识
检查制造单位名称代号或制造许可编号、钢瓶编号(制造出厂编号或使用单位自编号)、制造日期是否可识别,不可识别的判定为制造标识检验不合格。
2. 检验标识
2.1 检查是否已按《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标准设置检验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判定为检验标识不合格。
2.2 对2007年2月1日前生产的钢瓶,从钢瓶制造日期起计算,下次检验日期超出15年的判定为检验标识不合格;对2007年2月1日及之后生产的钢瓶,从钢瓶制造日期起计算,下次检验日期超出12年的判定为检验标识不合格。
3.气密性试验
3.1逐只进行气密性试验。
3.2凡以空气为介质进行气密性试验的钢瓶,试验前应逐只测定瓶内残留物的释放的燃气浓度。对于浓度大于0.4%(体积)的钢瓶,应进行二次蒸汽吹扫或采用其他安全处理方法,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用空气进行试验,否则应用氮气进行试验。
3.3气密性试验所用压缩空气,不应含油水;所用的氮气纯度不低于GB/T3864-2008中规定的Ⅱ类二级指标。
3.4钢瓶气密性试验采用浸水试验,其充气装置、试验水槽、试验条件和方法等应符合GB/T12137-2015的规定。
3.5试验过程中若因瓶阀装配不当产生泄漏时,应立即停止试验,并可判定该气瓶气密性试验不合格。
3.6气密性试验压力为2.1MPa,保压时间不应少于1min。
3.7在保压过程中压力表不应有回降现象。
3.8若瓶体出现泄漏或变形,则判定该气瓶气密性试验不合格。
4.外观检查
4.1逐只目测检查易于发现和评定的外观缺陷,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钢瓶,判定为外观检查不合格:
(a)无任何制造标志的钢瓶;
(b)护罩用螺丝联接到瓶体的钢瓶;
(c)护罩脱落或其焊接接头断裂以及瓶体的对接接头出现裂纹的钢瓶;
(d)因底座脱落、变形、腐蚀、破裂、磨损以及其他缺陷影响直立和稳定性的钢瓶。
(e)进行过焊接、修理、挖补的钢瓶。
4.2逐只对钢瓶进行目测检查,检查其外表是否存在裂纹、鼓包、皱折、夹层、凹坑、磕伤、划伤、凹陷、热损伤、腐蚀等缺陷,还应对底座和瓶体形状进行检查。对外观检查发现有凹坑、磕伤、划伤、腐蚀缺陷的部位,应采用超声波测厚仪测量缺陷处瓶壁的最小壁厚。
4.3瓶体存在裂纹、鼓包、皱折、夹层和肉眼可见的容积变形等缺陷的钢瓶判定为外观检查不合格。
4.4瓶体凹陷深度不小于6mm或大于凹陷短径的1/10的钢瓶判定为外观检查不合格。
4.5瓶体凹陷深度小于6mm,若凹陷中带有划伤或磕伤缺陷,且缺陷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则该瓶判定为外观检查不合格。
4.6对未达到报废条件的缺陷,特别是线性缺陷或尖锐的机械损伤,应进行修磨,使其边缘圆滑过渡,但修磨后的剩余壁厚不应小于设计壁厚。
4.7瓶体存在弧疤、焊迹、或存在可能使金属受损的明显火焰烧灼迹象的钢瓶判定为外观检查不合格。
4.8瓶体上孤立点腐蚀,线腐蚀,局部腐蚀及普遍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钢瓶判定为外观检查不合格。
4.9因腐蚀严重,难以确定腐蚀深度和范围的钢瓶判定为外观检查不合格。
5.阀座检查
5.1目测或用放大镜逐只检查阀座以及螺纹有无裂纹、变形、腐蚀或其他机械损伤。
5.2阀座有裂纹、倾斜、塌陷的钢瓶判定为阀座检查不合格。
5.3螺纹不得有裂纹或裂纹性缺陷,但允许有不影响使用的轻微损伤,即在有效螺纹中允许有不超过3牙的缺口,缺口长度不超过圆周的1/6,缺口深度不超过牙高的1/3,否则判定为阀座检查不合格。
5.4螺纹用符合GB/T8336-2011规定的量规检查,检查结果不符合GB/T8335-2011要求的,判定为阀座检查不合格。
6.壁厚测定
6.1逐只进行定点测厚。
6.2 测厚点应在上下封头圆弧过渡区内各选择一点,筒体部分应选择在距环焊缝两侧50mm处各一点;对腐蚀严重的钢瓶,应在上下封头圆弧过渡区内各选择两点,筒体部分应选择三点;对YSP118和YSP118-Ⅱ型钢瓶筒体下部和下封头圆弧过渡区内应增测两点。
6.3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钢瓶判定为壁厚测定不合格。
7.瓶阀检验
7.1逐只对瓶阀进行外观检验。
7.2外观检验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判定为瓶阀检验不合格。
(1)对于不可拆卸的瓶阀,阀体有拆解、翻新的;对于可拆卸瓶阀,阀体有翻新的;
(2)阀体和其他部件有严重变形或损坏,螺纹有严重损伤的;
(3)阀体未标志制造厂商或商标,或所标志的制造厂商无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资质的。
7.3逐只按《液化石油气瓶阀》GB/T 7512-2017的要求对瓶阀进行气密性试验,不符合的判定为瓶阀检验不合格。
7.4逐只检查是否对气瓶下次检验日期以前超出设计使用年限的瓶阀予以更换。
8.特别说明
8.1外观检查前需对钢瓶瓶体进行打磨除锈,检验完成后对瓶体不给予恢复。
8.2抽样气瓶和瓶阀检验完毕后不给予恢复安装。
(二)气瓶检验工作质量
1.所抽查的气瓶是否已在“广东省气瓶云数据库”注册;
2.是否建立了气瓶检验数据交换系统,并及时将检验数据反馈气瓶检验申请人;
3.气瓶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钢瓶是否按《液化石油气钢瓶标识涂敷技术规范》(DB44/T2108-2018)的要求进行涂敷。
七、综合判定原则
根据被抽检气瓶的结论,若气瓶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被抽检气瓶的检验机构检验质量合格。若在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被抽检气瓶的检验机构检验质量不合格。
八、抽查异议处理
被抽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气瓶检验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局提交申请复检的书面报告,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市局收到被抽检单位申请复检的书面报告,组织复检机构对原样品进行检验并应通知申请复检的单位到场,复检机构在10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上报市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九、抽查结果处理
检验机构在全部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气瓶检验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报告及有关统计表和分析报告报送市局。在向市局报送检验结果之前,承检单位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泄露检验结果。在检验过程中不受理相关检验单位或个人对检验情况的询问。